货物交付作业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的末端程序,也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终结。这项工作对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和维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利益至关重要。随着随着铁路货运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经济和各种公司等商业运作模式不断增加,误交付或货物被冒领的情况时有发生,既损害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又严重影响铁路信誉。就铁路法院受理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来说,多与货物误交付有关。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误交付是指承运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托运人后来的指定将承运的货物交给收货人,而是将货物错误地交给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致使收货人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非收货人持领货凭证将货提走。正常情况下托运人应该将领货凭证交给收货人,由收货人持凭证去领货。但实践中有的托运人担心货款收不回来,有意识地将领货凭证交第三人保管,准备待收货人支付货款后再交给他领货凭证,却不想,第三人持领货凭证将货提走。收货人付款后领不到货物,便起诉铁路误交付。
2、托运人托运货物后未将领货凭证交收货人,而是自己持有领货凭证,想以领货凭证为质押,待收货人付清货款后再交付凭证。不曾想收货人在没有领货凭证的情况下凭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将货提走。托运人找收货人要款无果或找不到收货人的情况下便起诉铁路企业,以承运人误交付为由要求铁路企业对其损失承担责任。
3、收货人在没有领货凭证的情况下,委托与车站较熟的人员或中介代理机构及物流企业按领货凭证丢失的情况去处理,车站只对提货人提交的材料作形式审查,只要有收货人的委托书、收货人和提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将货物交付。事后托运人或货主起诉车站误交付。
上述第一种情况,构成误交付是肯定的,因为领货凭证不是物权凭证。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车站往往不审查领货人是否是收货人,只要其持有领货凭证,就将货物交付给领货凭证持有人,以致误交付造成纠纷。从我国的《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实施细则》等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来看,领货凭证不是所有权凭证,持有凭证人并不一定就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因此领货凭证不能背书转让,也不能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它只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其作用是保证承运人顺利正确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虽持有领货凭证,但如果不是货票上记载的收货人,仍然不能向其交付。
上述第二、三种情况,是否属于铁路误交付,主要看车站交付货物时是否严格按规程办理,是否是真正的收货人领走了货物。如果发现有以下情况发生,铁路方面临的风险将是巨大的:
1.交付作业流程不规范。尤其是熟人、中介代理机构或物流企业介入时,铁路作业人员往往放松警惕,没有认真履行对取货人严格审核的义务,甚至出现先交付后办手续的情形。
2.对提交的手续不认真审核。主要表现为:(1)收货人与领货人不符,运单和领货凭证上收货人是张三,却是李四来取货。(2)收货单位与领货单位不符,有的公司名称极为接近,有的只有一字之差,有的则以母公司概括等。(3)出示的证明文件内容不符合取货要求,甚至出现证明文件中的货物品名、数量、车号、票号、发站与货票显示的不一致。(4)货运员不注意对领货人的身份证进行审核,往往是只看证不看人或只看人不看证,造成收货人凭虚假的身份证将货物领走。
3.委托他人提货时,委托手续不健全。如委托内容不明确、委托书加盖印章不合规、没有固定的委托代理人,甚至个别单位使用的《委托书》超过委托期限,已经办理《委托书》的单位,非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取货,本人不带身份证即来取货等等。
4.担保企业与委托代理企业为同一单位,形成自己为自己取货担保的局面,使担保流于形式。
为防止发生铁路货物误交付,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1、认真学习货运规章,正确认识领货凭证的效力。
由于货物交付没有明确的物权凭证,近年来因领货凭证而引起的纠纷比较多,关键是对现行领货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按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要求,原则上凭领货凭证交付货物,但当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可凭其他有效证明办理交付。《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货物承运后,车站应将领货凭证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交收货人,收货人即主动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这也说明领货凭证起到了领货通知的作用。铁路确认收货人的重要根据是领货凭证,原则上谁持有领货凭证谁就有权领取货物,但同时又要求收货人领货时要在货票丁联上签收,签收使用的名称应与货物运单上记载的名称相符,到站对收货人提出的领货凭证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事项仔细核对,二者一致才能交付。通过上述规定及铁路运输合同履行多年的司法实践,领货凭证的法律属性应为:一、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所持有领货凭证并不构成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的证据;二、不是收货人领取货物的唯一证明,因为铁路货物运单是记名式运单,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指示的正当收货人交付货物,因此,领货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是收货人身份的证明文件,也可以作为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托运站在接收货物时即应向托运人解释清楚领货凭证的性质,打消托运人将领货凭证作为货款质押的念头,避免纠纷的发生。
2、对没有领货凭证要求提货的,应对收货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收货人不能提供领货凭证而凭其他有效证明领取货物,是在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损毁的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领货方式。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很难确认和判断真实情况,一旦交付错误,会带来严重后果,所以应该使用更加严格的审查程序。如对以证明文件领取货物的,必须记明货物的发站、托运人、收货人、货票号码、品名、件数和重量等内容并与运输票据的记载进行认真核对,完全相符的才有效;也可以要求托运人在填写货物运单时尽可能多的提供收货人的相关信息。比如收货人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确保唯一性,防止发生同名同姓的收货人冒领货物的情况。还可以要求托运人将联系电话留在货票上,以便到站交货时,遇到收货人声称领货凭证丢失或未到的情况,可以比较方便地与托运人取得联系,对收货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最后还可以要求收货人提供经车站同意有经济担保能力的企业出具担保书,以分散、化解误交付所带来的风险。
3.对利用担保书领取货物的情况予以规范
(1)担保书领取货物是指在特殊情况下领货人无法取得领货凭证(如未到、丢失、损毁等)时,办理货物交付的特殊措施,是到站对领货人出具的各种资料、有效证件难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合法资格而采取转移风险,避免误交付或被冒领的主要措施。虽然这一措施解决了收货人及时领取货物,但并非是铁路货物交付的正常途径和办法,车站在实际工作中应主动督促收货人按正常手续办理货物交付,不应默许收货人将特殊措施变为正常领货的方法。
(2)收货人不能提供领货凭证,在站内卸车、货场提货时,可凭收货人提交有经济担保能力企业出具的担保书,办理领货手续。目前,愿意出具担保书的个体、私营企业、运输代理企业很多,有的担保书可信度低,担保能力不足,潜在风险巨大,车站应从以下方面严格审查把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被委托办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担保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担保书无效。对收货人提供的担保书进行经济能力认定时,收货人一是要提交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经担保企业加盖企业公章认可的复印件,二是要提交验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担保企业资金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
4、铁路工作人员对货物运输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要履行保密义务,不能向熟人、关系户随意泄露车号、票号、货物名称、发站、托运人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只有真正的收货人才知晓,如果泄露出去会给他人冒领货物提供方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