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政一街2号,为省级文明单位。内设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法警大队、督察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等8个部门,共有干警60余名。
本院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一、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范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规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黄河流域44个县市区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44个县市区具体包括:郑州市:巩义市、荥阳市、中牟县、金水区、惠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封市:兰考县、龙亭区、顺河区、祥符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洛阳市:偃师区、新安县、孟津区、洛宁县、栾川县、宜阳县、嵩县、伊川县、洛龙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涧西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阳市:滑县;鹤壁市:浚县;新乡市:长垣市、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焦作市:孟州市、沁阳市、温县、武陟县、博爱县;濮阳市:濮阳县、范县、台前县;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义马市、渑池县。
1、民事案件: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7)光污染责任纠纷,(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2.生态破坏责任纠纷;3.探矿权纠纷;4.采矿权纠纷;5.取水权纠纷;6.养殖权纠纷;7.捕捞权纠纷;8.探矿权抵押权纠纷;9.采矿权抵押权纠纷;10.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11.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12.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3.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4.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5.排污权交易纠纷;16.用能权交易纠纷;17.用水权交易纠纷;18.碳排放权交易纠纷;19.碳汇交易纠纷。
2、行政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渔业、矿业、水利、能源、电力、黄河河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民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涉及土地的征收征用、登记、确权、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除外)。
3、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的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司法确认案件。
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补充意见》规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河南省范围内的黄河河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6、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二、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案件。
三、河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办理、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四、涉及东明花园房产纠纷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