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选择与合同无连接点的地点进行管辖,有的是因为选择的法院受案少,可以快速处理案件;有的则是出于规避法律,利用受案法院未详尽掌握当事人的涉诉动态,意在便于债权得到法院判决的确认。
无论何种目的,当事人协议管辖应当受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限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若有违反情形,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可以防范当事人以协议管辖的形式规避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合法管辖,达到私人目的,也有利于与合同纠纷有连接点的受案法院查明事实,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对存有虚假诉讼情形的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无明显对抗,或案件的处理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针对不同情况,应当分别严格审查:
借款人自认缔结口头合同的,应审查口头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过程、经办人情况等细节。借款人自认收到大额资金,若钱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付的,还应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通过现金方式进行交付,还应审查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款双方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所借钱款的用途等情况。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说明或者要求借款人、借款企业提供记载款项用途的企业账册、会计凭证等进行查证。上述情况下,因查明事实的需要,法院可以采取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对当事人的自认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主动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审理中发现借款涉嫌虚构债务的情况,应当追加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或有请求权的人参加诉讼,或对相关权利人、义务人进行核实,防止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将非法债务合法化。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给予民事制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查实属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