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对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辩论阶段非常重视:提前制作庭审提纲,精心拟定庭审方案,认真审查证据材料,高度概括争议焦点。但对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往往重视不足。被告人在这一阶段陈述的内容也大多是“没有什么要说的。”或“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给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等。如果有个别被告人要多说一些,往往会被法官打断。本应在整个庭审过程起到画龙点睛作用的最后陈述阶段往往给人以草草收场的感觉。笔者认为,应对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给予应有的重视。
首先,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个必经程序。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可以适当简化,但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不能省略。第二,赋予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权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维护其人身尊严的需要。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结果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应给其一个充分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第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也是确保裁判正确无误的需要。最后陈述一般情况下能集中反映出被告人的个性特点,强化法官对辩护的印象,也能弥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不足,因此对法官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被告人大多是第一次经历开庭审判,对庭审程序不了解,往往由于心情高度紧张,把一些应该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讲的内容放在最后陈述阶段去说,这时就需要审判长耐心倾听,仔细甄别,如确系重复的内容,可提醒被告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法庭已记录在案,如系新的与案件有关联的内容,应恢复到法庭调查、辩论阶段。第四、最后陈述也是法庭教育的需要。被告人现身说法,更能打动教育旁听群众,起到通过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所以在庭审中法官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围,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涉及国家机密,就应当让其把话说完,让其对整个庭审过程的感受表达出来,这也符合我国刑法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