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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意义重大

  发布时间:2015-11-09 12:07:04


    2009年2月河南省法院率先尝试邀请人民群众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刑事审判,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从2009年6月起,在郑州、开封、新乡、三门峡、商丘、驻马店等六个地市法院开展了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指出,经过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是充分体现司法人民性,更加广泛地倾听民意,使司法进一步走向民主、贴近群众的改革创新,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建立陪审团制度是世界上许多法制国家的成功经验。陪审团制度在英美国家具有悠久的历史,建立陪审团制度,是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来保障公民自由。人民不仅直接参与立法、行政权的行使,还可以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陪审团制度就是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员参与诉讼活动实现分享司法权。围绕此形成了一套陪审团的制度保障。目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很多都在一定程度上采用陪审团制度,尽管两大法系对陪审团制度的要求不尽相同,但都一致认为这是一种制约司法独断的民主保障,也是人们对由少数人长期独断地掌握重大是非裁判权力将导致独裁与不公的认识,而设置的一种对权力的制约或称对抗的方式。目前使用这一制度的国家对这一制度的具体表现方式虽有不同,但都体现一个核心的原则:即重大是非的判断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做出,必须由公众代表做出。这一制度的实质是使用小民主的方式制约司法独裁和个人专断,是在审判方式中,引入民主的机制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它在很多法制国家都已经是成功的经验。它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这种审判方式,体现大多数人民的意愿,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保护社会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发展的稳定。如日本于1948年重新制定刑事诉讼法,在原职权主义诉讼的背景上,吸收了美国当事人主义诉讼的许多内容,形成日本式的当事人主义。意大利经过长期的争论和深入的比较,终于在1988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结构进行了重大改革。意大利的这一立法尝试,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产生了巨大影响。现在俄罗斯也在进行改革实行陪审团制度,效果良好。

    2、人民陪审团成员的广泛性能够代表社会公众道德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关系的干扰,对案件进行相对最公正、最权威的评判。

    首先,人民陪审团成员的范围广泛。张立勇院长介绍说:目前,各基层法院通过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推荐基层群众组成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下一步,法院还将接受各级公民的自愿报名。为保证广泛参与性,县市区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人数不少于500人。成员库选定后,中级法院为辖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团成员统一颁发聘书,聘期3年。对陪审团成员资格的限制很少,只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受过刑事处罚;身体健康。凡是符合以上条件,拥护宪法,23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都可迈入这个大门。当然,这些人得热心参与审判活动,并有时间参与人民陪审团工作。也就是说,即便是面朝黄土的农民,也可以进入人民陪审团的行列。还有就是陪审团的人员构成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所占比例不能超过30%。只有这样,才能“最广泛地代表民意”。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看法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听与不听,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决不能犯掩耳盗铃的错误。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要让法官近距离了解群众的看法,便于我们合理吸纳群众的意见,从而作出客观、公正、合理的判决。”

    其次,人民陪审团成员由一些非法律人士组成,对法律条文也知之甚少,有人怀疑他们能作出合乎法律的判断吗?其实,人民陪审团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是人们相信对案件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法律训练,重要的是公平的机制和人们的基本理性及生活经验。在使用陪审团的审判当中,由律师和法官在质证证据和解释法律以后,由非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成员使用多年形成的道德观念判断事物的对错,对案件做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裁判。这些陪审团的成员可能确实是不懂法律的人员,但他们有着道德的力量和与案件背后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完全无关的无与伦比的优势。事实上,随机选出的每一个正常的、有理智的公民,都有能力使用长期形成的道德观念对基本的事实做出是非判断。当他们的判断不统一,或者出现偏差的时候,还有"无记名投票"、少数服从多数这样的小民主程序,保证他们的投票结果代表社会公众道德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关系的干扰,带来相对最公正、最权威、最让人无法批评的判决。

    3、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建立,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治,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系统内、外“关系学”,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依赖过强,避免个人权力独裁的负面影响,启动社会道德力量进行审判的一种制度。

    首先,法官的庭审活动局限于对法庭的组织、引导和量刑,其最终裁判的依据是陪审团的裁决。在这种体制下,法官基本上可以名正言顺地摆脱各种干扰,把审判背后的各种权力的、关系的运作完全甩开,依人民的意志去主持正义和公正审判,最终导致司法公正。当法官的执业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联系被阻断以后,法官会转而追求道德水平的提升,而这正是全社会所需要的。这样的陪审团制度的建立,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治,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系统内、外"关系学",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依赖过强,避免个人权力独裁的负面影响,启动社会道德力量进行审判的一种制度。

    其次,在民事审判中采用公民陪审团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在组成陪审团之前,往往一方当事人考虑到自己行为的非道德因素和违法性质无法面对陪审团的裁判,以及陪审团的花费将由败诉方自己负担(仅民事审判),而会向法官宣布放弃自己的不合理诉求以达成问题的解决,使陪审团无需组成。事实上在西方使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里,陪审团的使用率不到10%。

    所以,非诉讼解决或法庭外解决的可能性较大,对在我国一些企图利用法院关系的恶意诉讼对象,无疑是一记猛药。还有,使用陪审团当庭裁判,其效率也是我国现有的方式远不能达到的。一旦刑事陪审团形成意见(不管达成一致或不能达成一致),民事陪审团达成多数一致,法官就可以迅速定案,不会出现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益,造成长期关押。合议庭、审委会反复讨论亦是如此,也带来人力、时间等多方面的节约。

    第三,使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案件的上诉率远低于我国。当一个当事人在陪审团裁判败诉以后,他会了解这是人民的、社会道德的裁判,他会了解,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必然也违反了社会公德,或自己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实自己的诉求,上诉后,再一次面对人民的裁判,案件不会有其他的结果,也不可能去运作关系推翻一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他会放弃自己的无理或无法获得支持的要求,承认法律和社会道德或现实的力量。个别情况下,也会认为自己没有请到一个好律师,没有说服陪审团。不再上诉或上诉率低,会带来巨大的社会节约。这不仅是审判方面的节约,也是当事人方面的节约。

    第四,临时随机选出陪审人员,是保证公民参与和广泛民主的具体实现,也是屏蔽和斩断各种关系运作的关键。例如对如何保证陪审团杜绝吃请的问题时,张立勇院长指出:试行陪审团,首先是从制度上堵塞吃请这个漏洞。陪审团成员库比较庞大,每个县市区不少于500人。而参加庭审的陪审团成员,每次都是随机抽取的20~30人。随后,法院根据各成员是否应当回避、能否参加庭审等情况,最终确定9~13人(单数)组成人民陪审团。也就是说,如果有些人想在陪审团身上“下工夫”,他必须同时关注500人,同时“吃请拉拢腐蚀他们”。另外,陪审团成员保证是随机抽取的,具有不确定性。其次,为了保证陪审团成员一碗水端平,像法官断案一样,陪审团成员也有回避制度。如果发现陪审团成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经基层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报中级法院就可以将其除名。

    第五、使用陪审团当庭裁判,其效率也是我国现有的方式远不能达到的。目前一个案子审上一两年是常有的事。法官每审一次,都要重新熟悉案情,本身就是一种人力的浪费。对刑事案件来讲,还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益,造成长期关押。合议庭、审委会反复讨论亦是如此,他们也无法摆脱一些法外因素的干扰。而陪审团当庭裁判定案,将最大限度地摆脱一切案件背景方面的干扰因素,其权威高于任何研究定案的结果,带来人力、时间等多方面的节约。

    4、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深化和发展。首先,任何新的制度,都不可能是现成的,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尝试,不断总结,不断丰富,在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再形成相对完备的制度。河南省高法张立勇院长说:我们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就是要为将来相关的立法完善提供实践参考。一直说要人民当家做主,司法权也应该由人民来行使,人民陪审团制度从司法为民转变为人民司法,这个转变意义重大。其次,我国现行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它最大的弊端,就在于不能广泛地吸取民意,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易使合议制度流于形式。同时,人民陪审员由于居于一定区域又有较长任期,容易受当事人利用熟人关系所施加的影响,难以保证其公正行使职权不受干扰。而人民陪审团,除了民意的广泛性,成员的“权力”也相当大。在庭审中,人民陪审团会议由全体成员自行推选或由审判长指定一名团长主持。陪审团成员可以就案件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形成陪审团书面意见并经全体人民陪审团成员签名。人民陪审团可以形成一致意见,也可以形成多种意见。如:开封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人民陪审团认为,王建强因琐事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事后,王建强的家人在民事赔偿方面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同时,王建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偶犯、初犯,应予以从轻处罚。但考虑到王建强潜逃数年,也有从重处罚的因素。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陪审团建议的刑期为11到13年。这个意见,跟公诉方的意见基本契合。随后,法庭当场宣判,王建强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5、摸着石头过河,总结经验,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目前人民陪审团主要对一些刑事案件和部分行政案件参加庭审。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认为人民陪审团出处不明,既不像英美的陪审制,也不像日法的参审制,既不决定定罪问题,也不决定量刑问题,有点“非驴非马”。 张立勇院长认为河南省法院的陪审团试点,也是摸着石头过河。非驴非马,也没什么,这就是我们人民陪审团的特色,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的探索,它既不同于英美的陪审团,决定被告有罪无罪,只是对有罪无罪和量刑多少发表意见,没有决定权。也不同于人民陪审员,法律规定陪审员享有与法官一样的权利。推行人民陪审团确实没有给予陪审团实质性的裁判权,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最重要的意义及核心,是让更多公民零距离地接触司法审判,参加庭审,进行评议,发表意见,供法院裁判时作为重要参考。不仅仅是道听途说、无障碍旁听、浏览网上文书、看视频直播,而是真正参与进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推行的时候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团的意见是“重要参考” ,要保障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如果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与合议庭的意见不一致,法官就不能简单断案,案件就必须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裁判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的审判组织还是合议庭。当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以不采纳这些意见,当然必须给予针对性的解释。

    仅靠人民法院,要想实现司法公正,是难以做到的。如何赢得民心,实现司法公正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门一项长久而艰巨的工作。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案件审理当中,有序地实现司法民主,对我国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书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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