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可以使经济法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的途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的实施是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实现的重要保障。在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行动中,有关立法和法律的实施占重要位。”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一般认为包括环境、经济、社会三方面,我们也可以把它看成是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三者的统一。其中生态环境的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的条件,经济的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社会的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其实质,就是要求以人类长远的、持续性的存在和发展为中心,实现人——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本文就从人与生态环境、生态与经济、经济与社会这三个层面对于经经济法如何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探讨:
一.人与生态环境和谐共存的原则
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不能超越自然生态环境的负担能力,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别强调人类发展的持续性即追求人与环境、资源等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经济法在实践中为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必要将人与生态环境和谐共存确立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真正为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一)追求人与生态环境的和谐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 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在可持续发展观看来,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史中,在人类任何的一个历程中,其都是属于这个生态系统的,属于这个地球生物圈的。人类作为生活在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物种,是与其他生命物种共同拥有整个生态系统的。人类的行为不能够打破生态的平衡,必须要遵守自然法则,与其他生命物种共同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其他物种和其生存的生态环境互惠共存,协调发展。
同时,人类面对自然也不能绝对地盲从,否则人类就会回到它的起点。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的:“世界是由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这两个大系统组成, 自然环境或地球是由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组成的, 是早在人类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的系统。人类社会是由人、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以及人为活动产物所组成的系统。可持续发展体现和追求的正是人与生态自然的和谐。”
(二)经济法应追求人与生态环境的整体和谐
这一价值目标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经济法通过对其调整对象的调整,就是要在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物质世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一方面实现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组织之间, 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个人、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追求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个体行为受到限制,又使国家滥用权力、损害个体利益的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受到制约, 从而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又要实现物力、人力和财力的最优化配置,实现人与生态环境的整体和谐。
追求人与生态环境的和谐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可持续发展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为: 人既不是大自然的主人可以恣意破坏自然,也不是自然的奴隶盲目受制于自然。它体现和追求的正是人与生态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法同样追求人与生态环境的整体和谐, 经济法通过对人、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的调节,以追求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社会稳定为目标,强调个人的发展是要承担一定义务的,而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经济法秩序下个人权利的行使要受到社会利益的限制,由国家法律进行规制。
但经济法中传统的“社会本位”思想也有它的局限性。其所谓的“社会利益”归根到底不过是一种社会化了的个人利益,其所调节的重心主要还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为了与时俱进,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经济法中应该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理念,即人与生态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本位”观念。同传统的“社会本位”相比,不同之处有以下几点:(1)突破了单纯的强调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更注重人类与生态的协调。要求人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与自然协调发展以此来保障人类与生态利益的平衡。(2)生态本位的目的不仅是当代人的发展,而是包括后代人在内的永久的、持续的发展,强调当代人有责任与义务,为了确保后代人也享有至少不少于当代人的环境资源,在生态自然允许的限度内合理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和谐共存。
二.坚持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
强调可持续发展原则,就是强调人类的发展与生态自然环境协调发展。因为我们人类与其他生物一起生活在地球上,与周围的任何物质之间都存在联系,都共同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
由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赖以存在的生态基础正在消失,人类开始认识到,经济的发展不仅必须遵循经济规律,而且还必须遵循生态规律,以地球的承受能力为前提,必须坚持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坚持走生态与经济相协调的持续发展发展道路。这种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关系的建立,标志着生态社会的到来。这一时代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人对自然的掠夺性的利用方式,掌捏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度,并实现从生化资源向可更新资源利用的转变.提高人们的生态经济意识,改变人们不合理的生产方式相消费方式。
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的原则,要求我们应当辩证地对待经济与生态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人类在发展经济时,要切实保护发展经济的生态基础,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发展又是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更是当务之急。所以,在保护好生态基础的前提下,应当注重发展经济这一主导原则。由于,贫困本身也构成对生态环境的极大威胁,一些生态环境问题只有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更好的、有效的解决。
从经济法角度分析,经济法以社会总体为本位, 着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 强调利益的均衡, 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优先, 兼顾个体的理念, 它站在共同利益的高度来协调着各层次的利益关系, 来实现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 维护着社会利益。可持续发展则是把人类社会与自然社会作为整体出发,虽然具有更高层次的社会本质, 但就经济而言, 它要求在经济运行中要适当调整社会需求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防止各种不协调因素, 抑制经济疲软、过热或动荡等消极状况。可持续发展理论强调要实现经济、人口、社会、环境及资源的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而且要稳定、永恒发展。经济法同样要求以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为最高利益, 以社会整体为出发点和归宿, 客观上反映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要求, 其目的也在于实现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从社会总体出发, 在总体上对国民经济运行协调和控制, 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由此可以看出, 经济法要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理念,一方面通过经济发展、产业、社会保障等立法调整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要通过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等维护环境利益。
三.经济与社会效益统一,公平与效益并重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两者的统一表现在现代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求人们在认识和利用自然生产力的同时,也要认识和利用社会生产力,使它们成为共同推动生态经济发展的综合动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还要求我们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目前利益相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克服“本位主义”和“短期行为”,坚持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把经济的发展置于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上。
(一) 可待续发展的公平价值观
给可持续发展所下的最权威的定义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定义体现出可持续发展追求社会公平的强烈性。可持续发展追求的社会公平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包括当代人之间的公平和代际间的公平。可持续发展观主张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互相尊重、互相平等。一个社会或一个团体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另一个社团的利益为代价,这种平等的关系不仅表现在当代人与人、国家与国家、社团与社团间的关系,同时也表现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上。同时,可持续发展与资源保护相统一的生态经济效益观,从理论上结束了长期以来把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相对立的错误观点,明确指出两者应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因果;发展经济和提高生活质量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它需要以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依托。忽视了对资源的保护,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限制,没有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特别是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的满足,也就无从谈到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因为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不可能建立在贫困、饥饿和生产停滞的基础上。因此,一个资源管理系统所追求的,应该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并把系统的整体效应放在首位。
(二) 平衡公平与效益的关系是经济法的价值所在
公平和效益是经济法的两个重要价值目标。然而公平与效益并不完全统一, 完全公平的现象往往并不是有效益的行为, 而有效益的行为又往往会带来不公平的现象。在经济法研究领域对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一直存在着一些错误认识。他们认为经济法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就是效益。在经济活动中,个人所追求的唯一目标就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近代自有资本主义时期,每个人能够通过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对于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选择。也就是说除了自身的的经济效益外,不考虑社会利益,为了自身经济效益的实现不顾甚至损害社会利益。
20世纪60 年代在美国兴起的经济分析法学要求对各项法律制度进行严格的效益分析, 认为只有带来最大效益的法律才是应该的。效益成为法律权利义务分配的惟一标准, 经济分析法学似乎无暇顾及传统的公平价值理论。然而如过在经济法领域坚持效率第一位的话,那么必然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社会的衰退以及经济的不可持续发展。因此,经济法确实注重效益价值目标的追求。但是,这里的“效益”只具有总体意义,而不具有个体意义。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经济法的效益观是一种社会效益观。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效益确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反映出来的, 而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 在于它不是一般意义的经济成果最大化, 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 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 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 经济法必须确立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价值观,确立公平与效益并重的价值观。
同时, 经济法为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确立公平与效益的价值观时,要特别注意可持续发展观所追求的公平。当代人只不过是作为后代人的资源的管理者,我们有责任为后代提供可以持续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将健全和完善的生态环境一代又一代的传下去。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要求经济法必须公平地保护当代人和后代人,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不能剥夺后代人发展的持续性,这也是经济法价值观必须作出的选择。
实现经济与社会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在经济发展中实践中,以上述三个原则为指导,改变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提倡科学的可持续性发展。这不仅需要从政治、财政、税牧、文化、教育、伦理等诸多方面协同努力;而且,最有效的还是要依靠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来保障其有效实施。作为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经济法要与时俱进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只有经济发展才有出路和进步,只有经济发展才能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财政保障,发展也就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动态的、前进的经济法是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