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谈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5-11-16 14:59:48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本质要求。而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更应当特别强调保障人权,因为刑事诉讼法不仅应当赋予司法机关必要的权力以有力追究和惩罚犯罪,同时必须严格限制国家公权力以防止公民个人权利受到侵害。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首次修正之后,时隔16年的再次大修。而这次大修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将其作为基本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在总则当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者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同时立法者并没有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停留在口号上,从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权”充分落实在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上。

    一、律师介入案件时间提前,法律援助范围扩大。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核心制度。本次修法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首先,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得到确认。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尽管这个辩护人只能是由律师担任,非律师没有这项权利,但这已经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因为自此,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不明的尴尬局面就此结束,辩护人行使各项权利有法可依了;其次,也为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前提条件。第二,完善律师会见程序。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且会见时不被监听。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除外。第三,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比修改之前的刑诉法能够查阅的案卷材料更加全面,有利于辩护人进行辩护准备。第四,修改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使辩护人的职业安全性得到提高。第五,确立辩护律师对委托人涉案信息的保密权。第六,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原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新刑事诉讼法将“可以”改为“应当”。又把原指定辩护的范围增加两种案件,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一律从原来的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从而大大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和适用范围。

    二、 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的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彰显程序正义,新刑事诉讼法结合中国国情并参考《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类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点也是很大的进步,在专业领域,非法实物证据通常被称为“毒树之果“,对于这个是否属于排除的范围之前有很大的争议,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明确了属于被排除的范围并具体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排除程序。

    三、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完善家属知情权。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拘留和逮捕后,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都可以不通知家属。原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问题未作规定。新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种案件。保障被剥夺人身自由者家属的知情权,一方面可以避免其家属担惊受怕,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其及时聘请辩护人介入诉讼。这是一个现实条件下的较大进步。

    四、完善一、二审程序,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新刑事诉讼法改革和完善了审判程序,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完善第一审程序,明确证人在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有异议,且该书面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提供该书面证言的证人有必要出庭的,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强制其到庭,甚至可以采取训诫或拘留措施。同时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其次,完善第二审程序,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保障上诉不加刑原则有效实施。原刑事诉讼法未对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次数作出限制。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上述理由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时,为防止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三,改革死刑复核程序,由行政化的内部审核转向适度诉讼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书管室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