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我院组织召开郑铁公、检、法联席会议,推动因被告人在逃而长期未结案件的专项清理工作,其中一案是我院2014年2月12日受理的被告人朱敏盗窃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时,因朱敏当时在哺乳期而未被羁押,到开庭时朱敏未到庭,后我院确认其已脱逃,依法中止审理。联席会召开后,郑州铁路公安处按照联席会共识,积极调查有关长期未结案件被告人在逃的线索,于2016年2月中旬,查到被告人朱敏已经死亡,并向我院提交了其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我院收到该证据材料后,不满足于仅从证据形式上审查、证明被告人已经死亡的事实,没有贸然裁定案件终止审理,而是启动对证据材料的调查核实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安排我院刑庭庭长张东方和该案的立案人员赵辉等同志,到新乡市延津县其户籍地派出所,调取了被告人朱敏的火化证明;到其原籍地,对其父亲进行了询问。据其父亲称朱敏已于2015年12月13日在安徽蒙城遭遇车祸身亡,并于当月在蒙城县殡仪馆进行了火化,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通过和卷宗材料相比对,我们发现,朱敏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男朋友系江苏沭阳人,二人一同在浙江宁波打工,为何朱敏会在安徽蒙城出了车祸?因此该证据材料仍然存在部分疑点。经过向党组书记、院长王辉同志汇报,决定仍由张东方、赵辉等人一道,专程到安徽省蒙城县对该情况继续进行调查核实。
2016年3月17日,我院审判人员驱车数百公里到达蒙城县,在蒙城县殡仪馆,调取了火化朱敏的电子档案数据;在蒙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调取了朱敏车祸案的全部卷宗材料,经接触过朱敏的赵辉同志辨认尸检照片,证实死者确系朱敏本人,并对外出打工的其男朋友闫阿辉进行了电话询问。通过上述工作,查实闫阿辉系安徽当地人,其与朱敏育有一女,朱敏在外出时被大货车撞倒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朱敏家属已和肇事车辆司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对于该案证据材料调查核实的过程,充分反映了我院不等不靠,积极协调、督促办理长期未结案件的工作态度;体现了我院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对案件线索一查到底,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近日,我院将根据上述调查核实证据的情况,对该案依法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