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四川南充市民刘文逵在闹市被人袭击,双脚被挑断脚筋。案发后,有关部门先后对其伤情做了四次司法鉴定,结果迥异,由此引发社会争议。
为什么重复鉴定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呢?究其根源,不难看出,首先,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方都处于平等地位,并且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和级别范围的限制。这就造成了不管伤情轻重,也不管案件难易,哪一级的鉴定机构都可给出鉴定结论。其次,重新鉴定的申请权无次数上的限制。 在诉讼中,由于对重复鉴定无次数上的限制,一旦当事人觉得鉴定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便会申请重新鉴定,使得同一问题反复鉴定,同一待证事实出现多份鉴定,这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导致诉讼久拖不决。第三,出现多个鉴定结论时该如何取舍没有规定。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各鉴定机构所作出鉴定结论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是平等的,这虽然可以避免当事人为了追求更高级别的司法鉴定而带来的重复鉴定问题,但面对不同的鉴定意见时,法院该如何采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后,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混乱。司法鉴定领域中许多专门性问题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而有些鉴定类别虽有部门标准,但执行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形成了同一问题多种鉴定结论的局面,严重影响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利于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
应该承认,重复鉴定一直是困扰司法界的难题,它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延长了诉讼周期,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实行司法鉴定机构混合型管理的状况下,如何最大限度、最大效率、最低成本的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解决司法鉴定中的重复鉴定问题对于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建议,一是严格限制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明确重新鉴定的次数,二是强化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协商制度,减少司法机关的指定,三是建立完善虚假鉴定的制裁制度,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和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四是建立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