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我院成功调解一起行人横穿铁路线被撞身亡而引起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15年4月14日,梁某横穿铁路线路,被郑州铁路局承运的6907次列车行驶至太焦线232公里处时撞击致死。原告梁某的父母认为,被告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没有尽到对其所经营线路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18 622.7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受理后双方争议较大。被告辩称事故的原因是由原告故意撞击列车导致身亡,属自身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一份6907次列车行车录像,该录像反映事发当时梁某被列车撞击的真实情况,显示梁某看到列车到来并未躲闪反而加速运行直至撞击。庭审后,合议庭到事发现场进行勘验,经走访当地群众及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梁某曾因精神病的原因住过两次院,出院时并未完全治愈,还需长期药物治疗和专人看护。其父母称,梁某因患精神疾病,平时由父母看管照顾,事发当日,其独自离开家,擅自穿越铁路线路造成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加上监护人也未尽到完全监护管理照顾的责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合议庭经过多次和受害人家属及铁路局沟通,使原告能认识到自身的主要过错,被告也愿意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铁路局愿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该案圆满调解结案,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