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公众眼中,法官似乎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作为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人们难免会用苛刻的眼光看待法官的言行举止。西方有句名谚叫做: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 在英国,法官被称为“慈父般的人物”。 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形象,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有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任意性、不规范性,甚至有一些法官对当事人、对律师态度粗暴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体现出法官个人素质不佳,更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影响到司法权威的形成、影响法院的形象。比如人民网上刊登的一位记者在四川省某县法院审判庭采写的新闻和配发的一组庭审画面:书记员身着便装,边抽烟边记录;合议庭一位穿着红色羽绒服的女审判员,在庭审中微笑着接打着手机;当事人正作陈述时,审判长也掏出手机在窃窃私语,以至于当事人不得不"知趣"的停止发言,整个庭审犹如一个乱哄哄的堂会。再如天津某法院的一位庭长对前来立案的律师不但态度蛮横,而且竟然说出“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这样的话来;还有山东某法院院长曾这样“自豪”地向当事人描述法院的能力: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边抽烟边记录的书记员,不爱法装爱红装的审判员,开庭煲电话粥的审判长,自称什么都能代表法院的庭长,不知天高地厚的院长虽然只是广大法官队伍中的极个别人和现象,但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些行为对法官形象还是相当具有杀伤力的。法官开庭不按规定着装,随意接打手机,使庄严神圣的法庭变得随意而不严肃,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官对工作不负责,进而会怀疑判决的公正性;俗语说,有理不在言高,法院就是讲理的地方,对前来打官司的当事人、辩护人态度蛮横,高声喝斥,不但失礼失态失声,而且显得素质低下,能力有限;做为一院之长说出“管天管地管空气”如此妄自尊大的话很难想象他会领导好一个法院。由于当事人大多对法律的运用规律和技术缺乏了解,他们对司法结果公正性的判断有时就只能通过法官的形象来感知和体会。法官的形象不当不但会影响到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判断和信赖,更会影响到法律和法院的严肃性,继而伤害到法官的整体形象。
怎样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职业道德培养,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法制日报曾做过一个调查,绝大多数公众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比业务能力更重要。对于一个普通职业来说,职业道德与业务能力应该是相辅相成、同时具备的,然而对于“法官”这一职业,公众对于“良好职业道德”的重视程度远高于“优秀业务能力”,86%的受访者认为对于法官来说,职业道德比业务能力更重要,而认为业务能力比职业道德重要的人仅占11.6%。对于法官这一职业,公众对其职业道德的重视程度如此之高,一方面可以反映出在公众心中,传统的“清官意识”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公众与法官的直接接触并不多,对法官真正的业务领域并不是很熟悉,因而对法官的业务能力也无从判断,只能更多地从“清正廉洁”等道德层面的因素来评价。公众认为: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廉洁是围绕公正这个核心的外在表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倘若一个法官心浮气躁、见利心动,那他势必在法律天平面前左右摇摆,甚至让“天平”倾斜。法官只有具备过人的自律意识,才能抵制诱惑、刚正不阿、不偏不倚、秉公执法。称职的法官应该集公正的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深厚的法学修养于一身。
二是规范庭审形象,正确运用法言法语
升堂断案是整个审判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能体现法官形象素质的一环。作为法官开庭时要衣着整洁,举止端庄,一般应着法袍。这应是一名法官代表国家履行法律职责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形象,对法庭审判的效果和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亦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法官坐在审判台上衣冠不整,蓬头垢面,或身着便服,哈欠连天,既不威严庄重,又会使当事人感觉法官对本案的裁判放任随意或胸无成竹,对法官是否能做到公正裁判失去信心,从而对整个庭审产生反感和不合作的对立情绪。在庭审中,法官必须表情自如,态度认真,从容大方,不卑不亢。切忌坐无坐相,动作随便,抓耳挠腮,不修边幅。在整个庭审活动中,法官是在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法官如果粗暴、冷漠、自高自大、盛气凌人,极易使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害怕法官偏袒一方,对自己不利,从而导致裁判不公。法官在断案时要实事求是,慎审明察,平等待人。在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事实、回答问题或者发表辩论意见时。不能先入为主,而要善于听取各种不同意见,能够抓住围绕矛盾焦点的关键。而不能对自己不想听的要么漫不经心或者根本不听,要么不允许诉讼参加人继续发表意见甚至加以训斥。很多当事人一辈子只到法院打一场官司,法官司空见惯的事情对于当事人来讲可能会刻骨铭心,正如一次医疗事故给一个病人带来的痛苦是终生的一样,一次不规范的庭审给当事人留下的糟糕记忆也是长时期消除不了的,如到社会上再进行宣传,那么对法官整体形象所产生的恶劣影响亦是可想而知的。
三是着力锻炼审判技能,提高逻辑思维能力。
提高审判技能,是树立法官职业形象最起码的要件。法官的审判技能主要包括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精湛的表达能力。随着法制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环节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整,审判工作的难度和广度在逐步加大,法官的知识结构也不能再局限于法律知识的本身,还需要了解和掌握广博的社会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经济领域的知识对法律的影响是十分广泛和深远的,法官要想在办案中运筹帷幄,履行好职责,树立自身的社会形象,急需在各方面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比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理财意识也进一步增强,买卖股票、债券,委托理财等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法官如不懂得一点金融知识、股票知识,就很难办好此类案件。如一起案件原告申请对被告帐户的股票进行财产保全,由于承办法官不了解股票交易的时间,按照银行的营业时间赶到证券公司时已收市,无法冻结股票,以至翌日被告将股票卖出现金划走,给案件造成很大麻烦,原告也很不满意,认为法官连这点常识都不知道,办案能力也不会好到哪里去,法官的良好形象在其眼里大打折扣。法律文书是法官的生命,也是法官形象的直接表达方式。而文书制作好坏,除了具备基本的文字功底和书写格式外,主要是在说理部分具备精湛的文字表述和论理上。某法院曾有一份判决书出现66处错误,包括将当事人名字打错、文中多处出现错字别字、语法错误、引法错误等,这样一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书被公之于媒体,负面作用扩大化,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被动,给法官形象也造成了不良影响。美国、英国等国家法官的地位和社会形象好,关键在于这些国家的法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准比较高,语言文字精炼、准确、说理性强,令人信服。因此说裁判文书是法官的“第二张脸”并不为过。
逻辑思维能力,是作为裁判者地位的法官不同于其他职业形象思维的显著特征。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现代控辩式审判方式改革中,主要是在法庭上,通过逻辑思维,把案件的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因素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判断推理,从而看到案件自身的独特性,看到环境对案件以及案件内部要素之间的关系与影响,从整体上把握案件的本质、因果关系而作出合乎实事求是的裁决。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的法官,其裁判的差错率必然较低,是赢得执法公正形象的法官。
四是通畅法官选任途径,提高法官地位待遇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深入开展,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职业法官队伍已迫在眉睫。国家司法考试提高了法官任用的门坎,但也出现一些实际问题。当前的现实情况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一部分不愿意当法官而愿意去做律师挣大钱,一部分想进法院却没有很好的途径,而法院每年还要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和一些其它人员,法官队伍出现了断层。要提高法官素质、提升法官形象,必须严格法官任职的资格和资历条件。选任法官主要应从具有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的人群中进行遴选。在日本,即使是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要进入司法领域工作,还必须经过苛刻的考试进入司法研习所,经过两年严格的专业训练并通过严格的结业考试,才能被任命为候补法官。另一条途径是从具有法律实践经验、受过专门法律本科教育的专业人员中挑选法官。我国的律师队伍正在迅速成长,今后可成为法官的重要来源。还有经验丰富的大学教授、检察官都可成为法官的重要来源。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就采取这种做法。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模式,来完善我国的法官队伍建设。但有多少律师、大学教授愿意当法官,以法官目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我认为不会很多。虽然“法律是法官的上帝,法官是法律帝国中的国王”,但法官还要食人间烟火,无一定的经济基础给予保障,法官终日只能为了生计、为了裹腹、为了配偶下岗、孩子上学、分房调房而劳心费神;为了一个科级、处级待遇而求神拜佛(这一问题在占全国法院数80%以上的基层法院更为突出,更不要说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法院连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以笔者在司法司法中的感受:一个科级法官去审一个处级干部,他在心态上难免会有一些微妙的变化,在这样一种现状中很难要求法官用全部精力去精研法律规定与案例,为了保持良好形象而不为五斗米折腰。人的道德防线在长期的诱惑面前,一旦崩溃则后果不堪设想,一些法官看到有的律师办理一个案件所收的代理费就是自己几年的收入,心理就会失衡,继而就会选择权力寻租,以追求个人目的。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提高法官待遇就能预防司法腐败,但起码能够让更多的法官过上体面一点的生活,不为衣食所忧。让人欣喜的是,法官津贴在党中央的关心和最高法院的努力下终于得到落实,这无异让广大法官在物价飞涨的社会里得到些许补贴,如果能将法官与行政级别彻底脱离,或许更有利于树立法官公开、公正的形象。
五是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法官办案不受干扰。
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就说明了法官办案,只服从法律,独立自主、不受干扰地裁判案件。当前,由于人事、财政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原因,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常受到政府的行政权之干预。这样,久而久之,导致了政府或公众认为法院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进而降低了法官的形象。比如沸沸扬扬的稷山诽谤案、志丹短信案、重庆彭水诗案,西丰短信诽谤案等,就是因为发泄了几句对当地主要领导的不满,几名当事人或被抓,或判刑。按照法律规定,“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没有被诽谤人的自诉,司法机关不应当介入。可遗憾的是,当地领导无一不是涉嫌动用公权力来解决私人纠纷,无一不是强迫司法机关“为己撑腰”。而司法机关明知领导的意见违法,可“强龙不压地头蛇”,只得违心地抓人,为领导出气解恨,法院在其中有的案件中也扮演了十分尴尬的角色。几起“诽谤案”的发生说明,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领导干部以权干扰司法办案的行为依然存在,要解决违法行政问题,必须解决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的问题,让司法权彻底地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如果司法权“硬”不起来,司法机关的形象包括法官的形象也高大不起来。
法制日报关于法官形象8年前后对比的调查显示,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正变得越来越正面和积极。8年前,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四个职业中,公众对法官的欣赏度最低,但到了2007年,对法官的欣赏度一跃而成为最高的。数据显示,公众在选择最欣赏的职业时,选择法官的比例从1999年的8.7%上升为2007年的39.1%。近年来,宋鱼水、尚秀云、李其宏等新时代优秀法官形象不断涌现,而《大法官》、《真水无香》、《马背上的法庭》等影视作品中也展现了不少有勇有谋、正直无私的法官形象,对于大多数并没有打过官司,接触过法官的中国公众来说,这种正面的符号信息可能直接导致他们对法官这一群体形象产生正面认知,从而提高对整个国家司法体制的信心。并且有理由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普通公众开始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他们对法官这一职业的了解会越来越清晰。而做为法官的一员,不能因个别法院、个别法官的不佳形象倒致公众评价不高而妄自菲薄,不能因收入待遇不高而心理失衡,而应苦练内功,敢于创新,善于突破,用扎实的工作作风,娴熟的业务技能来展示自身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加快法官职业化步伐,为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