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用责任与温情化解矛盾与纠纷

  发布时间:2016-06-07 17:21:19


    2016年5月,我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15年12月30日,J23121次货运列车行驶至晋城市泽州县高都镇区域时与受害人刘某发生刮蹭,刘某跌至铁轨旁排水沟内,当场死亡。刘某家属认为,郑州铁路局长治北车站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将郑州铁路局起诉至我院。而被告郑州铁路局则认为,长治北车站考虑到沿线村民有穿越铁路线的出行需求,已经在事故发生地不远处专门开辟了地下桥洞供村民日常出行,刘某没有从地下通道穿行,擅自跨越铁路线,应对事故的发生自行承担责任。

    民一庭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对被告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有效各执一词,矛盾较深,且事故路段已发生多起类似伤亡事故,因此承办法官决定到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勘查。实地察看发现,该路段距离村庄非常近,且由于村民多年的生活习惯,事故发生地已经形成了一个天然道口,几乎全部村民都由此通行;长治北车站在知晓该事实的情况下,仅仅在道口两侧树立了警示牌,在多次发生伤亡事故后没有采取更为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承办人还得知原告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受害人刘某年仅20多岁,尚有一个四岁的小女儿还不知道刘某已经死亡的事实。在将现场勘验结果及原告家庭情况告知被告后,被告表示同情与理解,愿意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到受害人所在村子进行实地调查时,受害人家属非常感动,认为我院法官工作非常负责,并没有因为事故发生地较为偏僻而忽视了现场勘察;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原告方言问题及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承办法官多次主动与原告代理人沟通,并耐心细致听取原告意见,向原告释法明法;案件调解成功后,原告再次对民一庭工作人员表示了感激与感谢,认为我院法官工作既认真负责,又不失温情。该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民一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