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施行立案登记制及我院集中管辖省直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以来,大量的行政案件到我院起诉,我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同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在行政立案登记时采取四项措施,坚决防止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甄别出了一批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案件,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一是施行诉讼诚信告知制度。我院在登记信息公开、举报投诉等案件中,向当事人发放诉讼诚信告知书,提醒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是立案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及起诉证据,认真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对有律师代理的,与当事人进行核对委托信息;对近亲属代理的,核对近亲属关系证明。如在登记程某诉河南省监察厅信息公开一案时,程某代理人声称为其近亲属但未提供证明,经核实其亲属关系不实,代理人是未取得执业证但收取代理费用的公民代理,我院对其公民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取回起诉材料。
三是对涉及工伤认定、司法签定案件,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进行核实。如毛某诉河南省工伤认定中心工伤认定一案,经审查发现原告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但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告知毛某代理律师到人民法院启动特别程序。又如在审查刘某诉河南省司法厅司法签定一案时,通过对代理人进行询问后,发现刘某已去世三年时间,我院在告知其变更原告的同时,对其代理人隐瞒当事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训诫。
四是在立案登记前通过审判管理部门、河南法院网等及时查询有无相关的诉讼信息,全面掌握诉讼记录,过滤筛选不当起诉、重复起诉等。在对张某诉河南省人社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予以登记时,经过上网查询,得知张某已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经过二审、再审程序,对当事人说明后,当事人当场取回了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