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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冠不整禁止入内”是否侵权?

  发布时间:2016-11-30 19:20:54


    【案例】罗某公司中关村分店系西式餐厅,其店门玻璃上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告示,在该店内有“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店堂告示。某日,周某身穿短裤、脚穿塑料拖鞋到该店就餐。该店当日值班经理向周某出示了上述告示,请其改日到该餐厅用餐,并附送两张“买一送一”餐券。周某先后两次被拒绝用餐,于是起诉罗某某公司。

    原告周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而没有经营者选择消费者的权利,而且自己的穿着不属衣冠不整之列,亦未侵犯其他顾客的权益;罗某某公司中关村分店拒绝其用餐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这种做法伤害了其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自尊心,并侵害了其名誉权。

    被告罗某某公司辩称,为维护在本餐厅就餐顾客的权益,向顾客提供文明有序的就餐氛围,本公司专门设立“为维护多数顾客的利益,本店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告示牌,对少数衣冠不整或举止粗鲁,明显影响其他顾客的客人进行劝阻。周某身穿短裤及塑料凉鞋到公共场所就餐,有影响其他顾客的可能,故礼貌地拒绝其用餐,行为并无不当,亦未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不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分析: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在营业场所中,商家提供服务,消费者付出费用,双方形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符合合同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衣冠不整禁止入内,实际上并没有违反法律,也不是一种歧视,因此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是合法的合同,双方就应该遵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衣冠不整,对别人是严重影响,无形之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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