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成功调处原告黄建文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批准一案,原告主动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撤诉并对该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作的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原告黄建文是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至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由于其所在单位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批时未将黄建文工伤情况如实上报,造成黄建文退休后实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存在差别,为此,黄建文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存在错误为由,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后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并无不当,造成黄建文权益受损,其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退休,且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行为至黄建文起诉已超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依法应驳回黄建文起诉,但考虑到黄建文的权益确实受到侵害,且因黄建文长期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访,二单位对黄建文实际情况完全掌握,郑铁法院没有急于驳回黄建文的起诉,而是首先与郑州市人社局沟通、分析情况,一同分析黄建文权利得到救济的途径,在用人单位也认可其在申报退休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事实,黄建文针对用人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寻求保护已超诉讼时效的情况下,确定协调用人单位对黄建文作出应有补偿,达成一致后,将三方召集在一起,进行调解,用人单位虽认可自己在申报黄建文退休时存在过错,但因时间长,属遗留问题无法解决,不愿进行补偿,经过合议庭与郑州市人社局相关领导多次向用人单位讲情理、释法律,最终促成黄建文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黄建文的工伤保险待遇得以圆满解决,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