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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圆满处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

  发布时间:2009-11-02 15:44:49


    9月27日,我院审理的被告人王崇焕盗窃一案上诉期满,被告人为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案件圆满审结。

    被告人王崇焕系聋哑人,1969年出生于河南南阳,离异后到处流浪,今年以来流窜到郑州火车站地区扒窃,2009年4月3日14时许,在火车站将进站候车的旅客刘某某右后裤兜内的钱包偷走,内有港币8000元;6月26日晚上9时许,在郑州火车站将准备进站乘车的旅客李某某一部手机偷走,价值人民币350元;6月28日13时许,在火车站第六候车厅检票口将旅客韩某某的一部手机偷走,价值480元。次日再次到郑州火车站伺机盗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所盗窃的两部手机,公安人员马上联系到失主,将被告人王崇焕盗窃他人的事实查实。

    案件起诉到我院后,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诉讼权利,我院在发起诉、开庭、宣判时均专门从郑州市聋哑学校聘请了哑语教师为其担当翻译,并为其指定了辩护人进行辩护。9月16日经过开庭审理,我院认为,被告人王崇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系聋哑人,我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崇焕情绪激动,不愿意再回到看守所,通过哑语翻译向我们表示她想回家,我们耐心的向被告人做了判后答疑工作,安抚被告人情绪,并重点解释了有关的法律规定,讲明判决已经考虑到种种因素对其大幅度的从宽处理。经过十天上诉期后,被告人王崇焕服判息诉,此案圆满审结。

责任编辑:马永斌    

文章出处: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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