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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调解结案新方式 案结事了效率高

  发布时间:2017-06-28 08:31:50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2016年以来,第三合议庭不断探索针对特定类型案件适用调解结案。

    原告某医药公司诉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是我庭首次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该案件属于典型的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且原告与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开庭前向合议庭提出了调解的建议,经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变更行政处罚数额,原告放弃原诉讼请求,被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协议表示同意。最终合议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行政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对结果表示满意。

    第二例即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省林业厅、省政府,第三人某度假山庄有限公司林业行政许可一案,该案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原告诉讼目的得到实现并主动撤诉的案件。该案的起因是第三人占用原告使用的林地并未达成征用补偿协议,案件受理后,合议庭认真阅卷,分析案情,并经过庭审,但最终认为直接作出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原告的诉求,于是,合议庭与各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最终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补偿协议,第三人将补偿款通过法院转至原告手中,原告对补偿协议满意,最终撤诉结案。

    第三例即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省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补偿一案。该案原告于2006年在第三人处工作时受到工伤,原告认为第三人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时的工资基数不实,致使被告向原告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错误,之前原告多次进行民事诉讼,问题并没得到解决,故在我院进行行政诉讼。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但是合议庭无法在判决结果中直接判令第三人承担责任,原告的问题难以最终得到解决。为了从根源上化解争议,合议庭决定调解,经过数小时的调解,原告与第三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自愿撤诉。

    截止目前,第三合议庭共有三起案件通过调解最终从源头上化解当事人争议,满足当事人诉求,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在以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合议庭将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式,全力解决纠纷、化解争议,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第三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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