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我院判决的被告人李桂保盗窃一案判决生效。被告人李桂保1995年8月盗窃他人财物后一直在外流窜,2009年5月12日被安徽省凤台县公安局丁集乡派出所抓获。其归案后,始终不供认自己盗窃他人财物。9月30日,我院在河南财经学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桂保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桂保没有盗窃王玉贵财物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5日被告人李桂保与王玉贵、王玉峰携带装有人民币13.6万元(该款系王玉贵所有)的白色编织袋内到安徽凤台县收购蚕豆,三人从亳州火车站登上郑州开往合肥的274次旅客列车,当列车将要到达阜阳车站时,李桂保趁王玉贵、王玉峰睡觉之机,将装有人民币13.6万元的白色编织袋盗走,后列车在阜阳车站停车时携赃下车逃跑。被告人归案后赃款已全部挥霍。
我院认为,被告人李桂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旅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桂保所提没有盗窃被害人财物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害人王玉贵陈述、证人王玉峰证言证实李桂保与其同行,却中途下车同时装有人民币13.6万元的白色编织袋丢失,之后李桂保便不知所踪,王玉贵寻找李桂保十余年一直未果的事实;有证人王金昌证言证实其看到一年轻人趁同行人睡觉时,携带一白色编织袋离开的事实;且有被告人李桂保在侦查阶段供述其盗窃王玉贵财物的事实予以印证。以上证据相互吻合,故被告人李桂保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桂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判决后,被告人李桂保仍声称自己没有盗窃他人财物,主审法官将我们判决的理由向被告人做了详尽的判后答疑,明确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10月22日,上诉期满,被告人李桂保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生效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