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下火车出站时,在出站通道台阶上因踩上其他旅客不小心倾洒的香油摔倒,造成腰椎骨折。马某起诉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认为马某的受伤主要是因为该旅客倾洒香油造成的,马某也应起诉这名旅客,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系基于铁路运输合同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损害,旅客可以选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选择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理;选择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理法院在本案开庭时就此向原告马某进行了释明,马某明确表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经过审理,结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人身损害,除非是因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系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本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本案马某在出站过程中摔倒受伤,系在铁路运输企业运送铁路旅客的责任期间内,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摔伤的主要原因是踩上出站通道台阶上其他旅客不小心倾洒的液体油污,该损害的发生非原告的自身健康原因造成,被告也不能证明系因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站过程中未尽到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忽视通道台阶上的情况而摔伤,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过错情况,法院确定如下责任比例:被告对马某受伤遭受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马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对于被告关于原告应向倾洒香油的旅客要求赔偿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提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铁路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的损害,若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向受害旅客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但不应以此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
附本案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第十三条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