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发生了铁路交通事故,铁路局往往以被告的角色出现,旅客或者路外受伤者、死者亲属以原告的身份基于运输合同关系或者以其人身遭受侵害为由将铁路企业告上法庭,要求铁路企业赔偿损失。其实铁路企业在某些事故中也遭受了损失,只不过由于种种原因,未通过诉讼方式索要。今年我院受理了两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是铁路局作为原告,将肇事机动车车主、司机、车辆挂靠单位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铁路局一改往日被动局面,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出击索要赔偿的情况在过去并不多见,我院也是首次受理这类案件。尽管只有两件,数量不多,但铁路企业毕竟迈出了这一步,以后可能会有更多的类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故铁路企业有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最大程度的挽回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笔者仅从证据准备的角度为铁路企业处理类似事故提些建议,仅供参考。 首先将两个事故的具体案情介绍如下:
1、2015年12月22日11时14分,郑州铁路局新乡机务段的DF7-3120号机车牵引28辆空车以每小时34公里的速度为王坡矿、大阳矿送车,当该车行走在大阳矿专用线2公里+180米处道口时,因泽州县祥源工贸有限公司职工毋文俊驾驶的晋E28636号重型自卸货车抢越道口,与火车相撞,DF7-3120号机车前部部分零件由于撞击变形,构成一般D4铁路交通相撞事故。郑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毋文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查实,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姚路平,车辆挂靠在泽州县祥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投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铁路局认为这次事故给其造成了9万元的损失,被告泽州县祥源工贸有限公司、司机毋文俊、车主姚路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光财产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2、2016年5月26日0时37分,山东省邹平乾源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李建强驾驶的鲁M98852号主车及鲁ML557挂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兰南高速跨线桥上(陇海铁路复线K469+820)时,车上所载货物与桥面护栏相挂,导致货物掉入桥下铁道,造成D308动车及Z273客车受损。经铁路多单位抢修,上下行于4时33分开通。该事故造成中断陇海线上下行行车3小时56分。经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货车司机李建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时认定构成一般C5铁路交通相撞事故。郑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委托河南豫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认为该事故给铁路造成956425元的损失。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投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铁路局要求被告山东省邹平乾源物流有限公司和司机李建强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上述两案最终均以调解方式结案。铁路局的部分损失得以弥补,但其诉求并未得到全部支持,究其原因,主要是证明其损失的证据存在瑕疵。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应对事故发生及事故造成的损失负举证责任。对事故发生这一客观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巨额经济损失,被告不予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原告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该两案中原告就损失所举证据基本上是事故发生后参与救援的各站段出具的救援费用清单,对此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首先,出具费用清单的各站段均属于铁路局的下属单位,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真实性值得怀疑;其次,费用清单的计算依据不清楚,比如某机务段出具的耗用材料明细表显示“后端左右附照灯损坏4个,每个单价650元,合计2600元;后端重联插座损坏,价值2960元”。而对如何证明“这次事故造成机车后端左右附照灯损坏4个,后端重联插座毁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后端左右附照灯的单价为何是650元,后端重联插座为何价值2960元也没有进一步的说明;最后,同一个事故,不同单位出具的事故损失确认单内容不一致。比如某机务段下面一个折返段技术室在事故发生后不久曾向肇事车主出具过一个损失材料数量及耗用人工费用明细,而此次诉讼中该机务段又出具了一个新的损失材料数量及耗用人工费用明细,后者数额高于前者数额。所有这些让人不得不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否定其效力。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铁路局再遇到类似事故时,一定要在实施紧急救援的同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固定、保存证据。事故发生后铁路局相关部门会根据处理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站段参与救援。对整个救援过程,铁路局和参与救援的站段都应该有意识的记录、提取、保存与救援活动相关的一切材料,包括报警电话、调车命令、勘察现场记录、照片、会议纪要等物证、书证及电子证据,特别是对事故发生后的现场状况,机车车辆受损状况,具体实施的救援措施等更要用录音录像等更直观的形式给予记录,以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为以后成功索赔打下良好基础。
2、计算损失的依据要充分。与机动车修理不同,对损毁的铁路机车进行修理,要根据机车损坏程度(大破、中破、小破)确定修理单位。如果是送到铁路局以外单位进行修理,这时的损失数额比较好确定,直接按铁路局与修理单位结算的费用计算即可。但如果未达到中破以上的损坏程度,一般直接送往本铁路局机务段进行修理。此时,修理费用便不能仅仅依靠机务段出具的一张费用清单来计算。因为机务段属于铁路局的下属单位,铁路局作为原告,其下属单位出具的证明只能作为原告一方的主张而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如果被告方对此提出质疑,则原告有义务继续举证证明机务段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这种情况下,铁路局需进一步证明修理费用产生的依据,否则不能服众。
3、统一由一个部门对外联络。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车主、挂靠单位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都会在不同的时段与铁路局或者相关站段发生联系。铁路局应指定某一特定部门或人员负责该事件的对外联络。对事故相对方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前来打探、了解情况的,要以公开、透明的姿态处置,比如对有些费用的产生对方提出异议的,要耐心解释,说明缘由,给其看相关证据,打消其顾虑。如果穷尽一切方法对方仍然不认可的,可以与对方一起选定一个大家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损失作出客观的评定。切忌出现铁路局参与事故处理的各部门、各站段甚至各车间、个别人未经批准分别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对方透漏救援细节或出具费用清单,防止各部门缺乏协调,各自为政,多头管理,错漏矛盾等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