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院里组织的道德讲堂活动中,大家集体观看了《我最喜爱的好法官》这部短片,看过后我感触颇深。这些优秀法官的身上不仅仅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彰显着正义的品格,最重要的,是他们都葆有一颗善良的心。有句格言说的特别好: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的见得方式实现,什么是看的见得方式,就是程序的公正与透明。而人们在判断程序是否公正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希望自身受到尊重,能够保持尊严,希望法律工作者能够考虑他们的需求,以诚实的态度与他们交流。如何做到这些,我觉得,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清茶,一对善于倾听当事人诉说的耳朵,一颗常怀悲悯善良,能够感同身受的心灵,无疑能够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其实在我们身边,也有着很多这样优秀的法官。我院行政庭的邓焰法官在办理一起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批准案件时,发现原告所在单位在2001年向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原告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时,并未清楚写明原告是因公致残,而是按照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向其申报的,因此被告也按照其申报的内容向原告颁发了退休证(实为退职证)。并且本案距今已经13年之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经远远超过了起诉期限,理应驳回起诉。但是承办法官非常清楚,如果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寻求保护也已超诉讼时效,这样一来原告就无法通过诉讼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为了尽可能的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审判长吕珂同志和承办法官邓焰同志将当事人三方召集在一起,进行调解。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原告与用人单位在达成了仲裁调解书,同时原告撤回了起诉。行政庭的法官经常会提醒自己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更多的关注一下原告的诉求,因为相比较被告来说原告本身就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可能不如被告明确,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可能也不如被告熟练,很容易因为超过起诉期限或者因为证据的相关问题而无法很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这个时候如果法官能够换个角度考虑问题,通过其他方式帮助原告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无疑对于原告是莫大的帮助,同时更有利于行政案件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正是因为这颗善良的心,才能让他们在审理案件时不仅仅满足于案件审结,而是更多的关注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是否真正的解决,
有句格言相信大家都听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条文,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司法公信力的最好诠释就是法律人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使人民满意。而一切信任的建立,都需要善良和真诚的日积月累,需要我们每一位法律人孜孜不倦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