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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肉搜索谈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7-08-29 08:30:38


    摘要:“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出现近十年,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人肉搜索”时常伴有在互联网上侮辱、诽谤他人等违法行为,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其引发的问题和讨论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立法、司法、道德教化以及技术层面等几个方面来努力,其中最重要的还是立法的完善。现今社会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用法律手段保护公民隐私权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因此,有必要审视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法律层面加强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法律

    网络是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烦恼,“人肉搜素”更是一把“双刃剑”。“人肉搜索”真正走进法律视野是缘于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死亡博客”案。2007 年,31 岁的姜岩因为丈夫有外遇而与其离婚并自杀,并在其博客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愤怒的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王菲在网上被通缉、现实中被恐吓,其本人和父母多次被骚扰,单位将其辞退。最后,王菲忍无可忍,毅然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大旗网、天涯社区经营者悉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5 万元的损失及6 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审理该案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还为此召开了有五十多位法官参加的联席会议对人肉搜索问题进行讨论。正是因为“人肉搜索”,“ 死亡博客”作者姜岩的丈夫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全都“赤裸裸”地暴露在网友面前,日常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这一极端的案件敲响了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警钟。

    一、公民网络隐私权概述

    (一)公民网络隐私权定义

    公民网络隐私权是随着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而扩展出来的公民隐私权的一种,与传统隐私权相比,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存在需要特定的网络环境。

    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网络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个人隐私由本人自己支配,只有本人才有权利做出对权利的处分性选择。而他人非经当事人同意、授权或非经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处分其权利。

    (二)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公民对其隐私享有的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权益。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一致,但由于网络这种特殊的介质,网络隐私也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公民个人日常生活、社交活动、通讯记录、通信状态、消费记录等隐私;二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如财产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网络账号密码、电子账户等;三是能够通过网络进行传递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

    二、“人肉搜索”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冲突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利于对社会不良行为的监督与制约,但是这种形式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对公民正常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素”是新型的网络搜索机制,是利用互联网信息科技,通过集中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指用人力代替传统的网络数据库和搜索引擎来寻求提问者的答案,通过网民的互动,将人肉搜索对象的资料,如真实姓名、性别、年龄、资历,甚至电话号码、家庭情况、个人隐私乃至家人的资料全部搜索出来,把被搜索人赤裸裸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也就是说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平台,通过集合网络社区广大网民的力量来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将追查出来的结果在网络上进行曝光。

    (二)“人肉搜索”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犯现状

    “人肉搜索”对公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特别是针对特定事件的“人肉搜索”,信息收集针对特定个人,收集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极易导致“网络道德审判”, 短时间内就会影响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人肉搜索”的过程本质上说必定包含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其必然会侵犯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第一,通过各种途径采集个人信息。网友可能会将个人所知晓的情况公布在网络上,或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去采集有关信息,公布于网上,供其他网友识别、采用,用于最终锁定搜素对象。第二,其他网友这些个人信息进行第二次传播,将有关信息转载于他处,或者直接通过这些信息锁定的对象。对有关个人进行恐吓、谩骂、威胁,以表达自己内心对有关事件的不满。第三,虽然“人肉搜索”最终只有一个对象被确认为搜素者所要最终找寻的目标。但是在这一搜素过程中,一些无辜者的相关信息也遭到公布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支配权受到侵害。

    三、多措并举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

    公民的隐私权需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同时也要借助于行业自律和公民的道德教化及技术层面的努力。

    (一)通过立法和司法来保护和规范网民权益及行为

    1.通过立法确认公民的隐私权

    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应该得到确认,应通过法律制度建设使隐私权保护实特别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真正有法可依。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提出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将隐私权列为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也没有明确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之后,最高院在1988年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均规定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以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一十条中对公民隐私权做出规定,即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侵权责任法》与《民法总则》均规定了隐私权,这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前进了一步。

    网络隐私权的侵犯相比其他传统侵权来说,具有范围广、流动性大等特性,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为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应对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做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做出了规定。201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同时在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另外,刑法也对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这对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非常有利。

    目前,我国在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日益完备,但还需要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避免出现冲突。

    2. 通过司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

    立法对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规定逐步明晰,现实操作有法可依,但真正落到实处必须依靠司法保障。由于特殊的侵权环境,“人肉搜索”这类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在取证方面也较传统侵权难度大,因此,应制定与之配套的特殊诉讼程序和司法程序,避免遭遇诉讼难、审判难的制度瓶颈,使侵权行为得到法律的制裁,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明确与细化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制度。通过司法程序制裁网络侵权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的网络秩序,使“人肉搜索”走上法制化轨道,健康良性发展。

    3. 建立以案例为中心的网络行为规制和引导的宣传体系

    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立法往往无法紧跟新问题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讲,网络行为规范立法只能够从较为宏观和现实的层面引导、规范网络行为。因此,建立以案例为中心的网络行为规制和引导的宣传体系非常必要,能够将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落实到日常引导中来。在“人肉搜索”规制方面,可以以已经发生的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例为中心,界定和宣传“人肉搜索”的侵权可能性,明确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畴,引导网民之后使用“人肉搜索”的具体行为。 从而避免“人肉搜索”侵权行为的普遍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法律制度因未能及时应对新技术挑战而出现的缺陷。除此之外,网络行为规制和引导宣传体系还应将网络道德、网络安全等内容纳入其中,如针对“人肉搜索”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情况,相关宣传就可以将个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区资源分享与道德遵守等内容一并纳入,形成包含法律、道德在内,兼有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的行为规则和引导的宣传体系。

    (二)通过网络技术来规范网民行为

    网络侵权责任无法落实到人、网络侵权得不到法律制裁、网络监管难度大,使得一些道德低下的网民在网络上胡作非为。因而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既是网络自律的技术规制,也是司法保障的必要条件。我国目前正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许多网络活动已经实现网络实名制。

    目前世界其他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一些主要网络论坛上谩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的内容大幅减少,网络实名制收效显著。网络实名制建立了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机制,可以培养公民的自尊、自律、相互尊重等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念。同时,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是对侵权主体进行明确认定,从而使立法和司法具有现实可操作性,这样能起到一种法律威慑作用,也让网络侵犯行为人心有忌惮,不能随心所欲,从而减少或避免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出现,并使被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三)通过行业自律来正确引导网民行为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之外的”, 公民在做出某种行为之前法律是无法发挥效力的,因此行业自律和个人自律在这一特殊的传播途径中显得格外重要,也成为构建网络伦理道德的基础。通过提高公民的社会道德,树立公民正确的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充分发挥公民和社会的道德监督作用,形成抵制腐朽道德的坚固堤防。不仅在现实社会要坚决抵制腐朽道德,还要通过网络舆论压制、引导,减少公民在网络活动中不道德的行为出现。唯有这样,才能遏止社会不道德现象,才能减少或者避免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防止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事件出现的概率大幅提升,同时,人们的隐私保护意识也逐步提高,加强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不仅需要立法、司法的干预,更需要行业自律及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多方位的引导与保护下,公民网络隐私权一定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第三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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