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借用资质”的认定问题。
当前,建筑行业中借用资质的现象很普遍,常见形态有:挂靠、联营、内部假承包等。
“借用资质”的认定标准:从人事劳动关系、投资与财物支配情况、工程管理等方面进行甄别认定。
二、关于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合同效力问题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法院必须主动审查案涉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关于串通招投标的认定
首先,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承包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上述“补充协议”、“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并且,在中标前签订的补充协议、承包合同作为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证据
其次,关于中标后备案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此情况下,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串标行为。
对于在正式招标前,建设方与施工方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并且施工方已进场施工,再进行招投标程序,补办招投标及备案合同等手续,属于串标或虚假招投标的行为,中标无效,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
(二关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关于应当招标而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