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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实务问题之二——黑白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7-09-15 10:39:13


    “黑白合同”一般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进行招投标及中标前,签订补充协议、备案录,或承包协议,中标后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备案。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经招投标签订中标合同并经备案即“白合同”之后再签订“黑合同”的情形。

    关于“黑白合同”与效力的认定问题,如果“黑合同”的内容与“白合同”相比构成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化,则属于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黑合同”条款应属无效。关于“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认定主要是指“黑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与工程期限”三个方面与“白合同”存在实质性的不同。

    实践中,下列未备案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的“黑合同”:

    1、未备案的内容与“白合同”虽不一致,但未构成对“白合同”实质性内容(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的违反或背离,该未备案的合同不构成“黑合同”。

    2、如何界定“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实践中,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1)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如果经过招投标签订备案合同时要求工程质量为“合格”,但签订合同后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必然提高工程价款,由此签订的补充协议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且未对其他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可认定该合同系对中标合同的合理变更,虽未备案但应属有效合同。(2)合同价款的变化是否超过备案合同的1/3以上。经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后,工程范围、工程量大致一定,即使有小量变更,也不会导致工程价款差额过大。工程量、工程范围及工程价款的变化的大小判断,以合同履行中不超过备案合同的1/3为衡量依据。1/3以内属于正常,超过1/3,因其未经备案应认定为“黑合同”。

    3、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是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重大增减,当事人通过签订签证、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形式对工程价款、工期进行变更,系对“白合同”的合理变更及补充,不属于“黑合同”的范畴,应认定上述未备案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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