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正式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与其他债权而受偿。
一、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可以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只要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有限受偿权?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于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为了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实现,也应赋予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可参照该条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应予支持;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不予支持。
四、未完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
合同法第286条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是以工程完工并经验收为先决条件。因此,合同解除情况下,承包人对于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