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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与档案年龄不一 法院来认定解决分歧

  发布时间:2017-09-27 08:11:36


    企业在办理职工退休的过程中,因退休年龄认定出现的矛盾近几年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到底在出现不一致的时候是按照档案登记年龄认定还是按照身份证上的年龄为准,近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行政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被告重新审批其退休手续,将其退休证上载明的出生日期修改与身份证出生日期一致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诉称,其是第三人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2014年5月,原告正在上班期间接到第三人通知,要求原告在单位办理退休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原告当时就发现退休表上填写原告的出生时间与参加工作时间错误,立即提醒劳务科相关人员要求更正,但是相关人员拒绝更改。因此,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重新审批原告退休手续,将原告退休证上载明的出生日期修改与身份证出生日期一致,参加工作时间修改为1982年12月,并且补发其自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应得的工资、奖金等酬金,补交应缴的统筹、养老金等各种费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退休起算时间的认定及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针对黄某退休起算时间的认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在原告黄某的档案中,其出生年月分别有招收新工人审查登记表中填写的1964年出生和其户口本、身份证登记的1966年出生,因此,确定其出生时间是计算退休时间的前提。《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在原告黄某的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黄某出生时间的是1982年12月26日的招收新工人审查登记表,该表记载黄某的出生时间是1964年5月7日,年龄18。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该《通知》的规定,以1982年12月26日的招收新工人审查登记表填写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黄某退休时间符合相关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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