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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发布时间:2017-11-01 10:15:05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实体和程序处分权,法院审理范围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除了自身具有裁量权的案件外,不具有处分权。法院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原则,审查范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由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两种诉讼的结合,应当对其中的行政诉讼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分别适用各自的审理规则。总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审理与判决,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一并审理。这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在实践中,可以根据个案情况灵活掌握,既可交叉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先审理行政争议,再审理民事争议。对两种诉讼,应当根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不同规则进行分别审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着力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法院可以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可以反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等民事诉讼规则。

    2.判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一并判决。法院应当同时作出行政和民事判决,并制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但如果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案情复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分别判决。可以先审理行政案件,待行政案件审理并判决后,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最后作出民事判决。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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