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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争议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7-11-01 10:19:28


    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基本前提是若干个不同类型的诉讼请求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但是,当事人申请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一些条件。这些条件是:

    1.行政诉讼案件自身能够成立。如果行政诉讼案件不成立或者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不能成立或者只能形成单独的民事诉讼。

    2.相关的民事诉讼的起诉人必须具备原告资格。相关民事诉讼的原告不一定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一般而言,必须是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或者第三人。当然,相关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可能是行政机关。相关民事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和行政诉讼的原告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此外,相关民事诉讼的原告还包括具有民事实体法上请求权人的法定代理人,受其赡养、扶养和抚养的人,继承人等。

    3.行政诉讼案件和相关民事案件必须同属于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须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特别指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是行政诉讼的被告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往往不是同一当事人,因此可能在管辖上存在一定冲突。考虑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解决的经济和效率,应当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在管辖问题上统一适用《行政诉讼法》。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协议管辖和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执行。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决定不予准许,并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4.行政诉讼案件和相关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同一审判程序。即同属于一审、二审或者再审,因为不属于同一审判程序就会带来审级上的困难。当然,一般来说,相关民事诉讼不得在二审、再审程序中首次提出,否则就会造成二审程序以及依照二审程序的再审程序当中民事部分一审终审的情况,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5.相关民事诉讼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由于相关民事诉讼的从属性,相关民事诉讼只能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即须在从起诉到审理终结这一期间提出,否则将不能实现附带的目的。这里的“行政诉讼过程中”主要包括:与行政诉讼同时提起;在行政诉讼开始后,最晚在法庭调查中提起。如果行政诉讼还没有开始,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在行政诉讼结束后提起,又丧失了附带的意义,只成立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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