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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亦了 联系仍未断

  发布时间:2017-12-04 16:39:58


    2017年初,我院受理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原告杨某某原系某矿职工,2014年其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侧翻摔倒受伤。当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显示,原告驾车倒地成因无法查清。原告妻子王某作为申请人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省人社厅受理后,将工伤认定申请移送至原告所在市人社局办理,人社局认为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依照原告驾驶无证车辆的事实,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不予认定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不服,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立案后,合议庭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同时,主审法官也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原告所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看该事故伤害是否为本人主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就本案而言,公安交警部门认为原告驾车倒地成因无法查清,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并未排除“非本人主要责任”,且原告并不存在排除工伤的情形。因此,合议庭认为,人社局仅以杨某某驾驶无证车辆,即认定其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进而对其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依据不足,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作出判决撤销人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人社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决被告人设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原告系其家庭主要劳动力,由于此事故造成其生活接近不能自理,家庭经济困难,为了尽快将判决向原告送达,合议庭专程到原告家中,将判决书送到原告手中,并对案件后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对其进行释明。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为了解判决最终执行情况,合议庭与原告家属电话联系,询问工伤认定情况,原告家属对此表示感谢。目前,人设局已经对原告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即将发放,原告的后期救治及生活得到保障。

    至此,该案已经实现案结事了,但是合议庭与原告仍保持联系,对案件后续情况进行关注。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第三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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