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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纠纷案例裁判要旨

  发布时间:2018-01-15 08:18:44


    1.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在实行物业管理期间基于共有部分的收益应由全体业主所有——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案号:(2008)锡法民二初字第140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公共区域所获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返还业主委员会——百年世家业委会诉伊仕诺物业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活动所获收益,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予以返还。

    案号:(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661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业委会有权向物业公司追讨小区内停车收益——上海市闵行区盛源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盛源物业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业主共有的停车位收益属于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代收后应返还业主并纳入补充专项维修基金,同时物业公司在管理停车事务中的必要管理成本也需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合理扣除。

    案号:(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2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应属业主共有的收益受到损害时,单个业主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主张权益——上诉人胡立军与被上诉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小区内地上停车位收益如何处分、分配,应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业主人数共同同意。当业主权益受到损害时,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较为妥当,个别业主单独提起诉讼,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应予驳回起诉。

    案号:(2016)辽01民终1333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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