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结合稳定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实践活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把握好“两个基本”原则。坚持严格执法,法情相容,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正能量。
今年六月份,我院审理的(2018)豫7101行初161号案,原告刘某诉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争议一案,该案通过三个半小时的庭审争议始终未能化解。休庭后,承办法官通过和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及其家属的沟通得知了刘某的起诉原因:刘某所在的单位原来是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是在2011年才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刘某在2004年就在单位遭受到事故伤害,其单位在此之前是比照工伤给刘某工伤待遇,刘某一直是病休在家,后来其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并向安阳社保局提出了老工伤人员确认,安阳社保局也进行了确认,刘某就害怕在公司倒闭以后之前享有的养老待遇没有着落,因此就一直要求按照现行工伤认定标准认定并多次诉至法院、上访、申请复议。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因原告对法律有偏颇,且语言表达障碍。承办法官主动与原告法律援助律师沟通释明法律交换意见,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从当事人的现实状况出发,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并且确保了刘某的待遇能够得到保障。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通过向刘某苦口婆心地做工作和释名法律的方式,消除了当事人所有顾虑,刘某主动申请了撤回起诉。案件得以圆满结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在本案中,我们既履行了行政审判职能,做到中立审判,同时也注重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案件实情,注重调解,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做到了通过行政审判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努力地实现行政法中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司法的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