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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严把“两抢一盗”案件证据关

  发布时间:2009-12-30 10:49:47


    12月29日,我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光煜盗窃一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9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赵光煜由岳阳车站窜上郑州至广州的K259次客车,当列车将要到长沙车站时,在13号车厢趁旅客张某某熟睡不备之机,将其左裤兜内的人民币1 200元盗走。破案后,赃款已挥霍。我院认为,被告人赵光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旅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光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赵光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光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系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人商东同志在接到卷宗材料后,经过审查,发现被告人供述之前曾经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能构成累犯,但起诉书并无此项表述。主审人及时将上述情况向公诉机关反馈,并要求公诉机关调取相关材料。公诉机关提审被告人后,前往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人被判刑的情况进行核实,并调取了判决书,在开庭前将上述材料提交法庭,经过开庭,我院查明了该事实,最终确认被告人构成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准确地打击了犯罪。

责任编辑:马永斌    

文章出处: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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