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午,第三合议庭刘建梓法官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礼物,是一面书写着“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这面锦旗的来历得从已结的一起案件说起。
2018年8月,我院受理了一起当事人起诉被告河南省社会保障局要求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案件,刘建梓法官作为主审人审理该案。原告王栋在上班途中受到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已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王栋诉交通事故责任人和相应保险公司的民事案件,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王栋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一定数额的款项,但未明确医疗费赔偿的具体数额。河南省社会保障局认为,工伤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获赔,原告及其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其医疗费未获赔偿以及未获赔的具体数额,因此无法向原告支付工伤医疗费。
受理该案件后,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王栋所受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已认定王栋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均负事故同等责任。虽民事案件调解未明确医疗费赔偿的具体数额,但按照民事活动公平的基本原则,原告应当没有完全获赔工伤医疗费用,而被告无法确定工伤医疗费用的具体支付数额也是客观事实。为解决原告的工伤医疗费用问题,本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力争案结事了”的原则,刘建梓法官多次与被告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协调,并向其发函,建议其依据原告王栋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这一基本事实,体现公平原则,确保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依法合理确定并支付王栋应享受的工伤医疗费数额。经过多次沟通,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的工伤医疗费数额按照其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进行核算,并向王栋支付了费用。当事人诉讼请求得到实现,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我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来,一直致力于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受到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