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案件,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商丘市人社局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屈某之子庙某系第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睢阳分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2018年4月23日上午10:00左右,庙某与同事一同在商丘市某路段巡视制止违建时感觉头痛头晕,身体不适,但是仍然坚持工作,下午4:20时仍进行违建拆除工作。庙某当日打卡下班回家后,因无诱因出现心前区不适,感觉胸闷、头痛于2018年4月24日凌晨1:00左右到商丘市中心医院就诊后返回家中, 4:00左右感觉胸闷、头痛加剧再次到商丘市中心医院急诊留院接受治疗,4月24日上午在医院治疗时,仍通过电话、语音指挥工作,当日上午12:00多出院,下午在家中休息,晚19:40分左右,病情突然恶化,被“120”急救车送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日20:51分以“猝死”,被该医院宣布死亡。后原告屈某向被告商丘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商丘市人社局认为庙某的发病时间并非在工作时间,发病地点也不在工作岗位,因此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河南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社厅予以维持,原告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故提起本次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庙某的工作职责决定了其开展工作并非是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且由于其对高血压性脑出血疾病的症状缺乏认知,在出现头痛的情况下,并未引起重视,仍然坚持工作,直到次日凌晨病情加重,才去医院就诊,但仍未注意,在病情持续加重的情况下,虽留医院治疗,仍然坚持工作。因此,庙某突发疾病至死亡是渐进、连续性的发展过程,不能仅以到医院救治做为判断突发疾病的依据。故被告商丘市人社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及河南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应予以撤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