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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程序正义”助力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19-06-05 16:34:11


    程序正义是指在案件中,不仅要判的正确、公平,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事人感受到审理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程序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现代法治把“程序正义”作为实现实体公平、保护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举措。

    这一理念就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告知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不久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时,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因违反了正当程序,被判决撤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

    经在审理查明,翟某生前系原告中国地震局物探中心职工,与本案第三人系近亲属关系。2018年7月26日,翟某所在单位(某物探中心)指派翟某等人组成观测组,在山西测区进行第二期流动重力观测。2018年8月22日工作组到达高平,晚上9点多病发,后被送至高平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应激性溃疡并出血、高血压病。8月23日凌晨7点翟某转院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入院诊断:1.脑梗死,2.左下肢疼痛查因,3.肺栓塞?8月25日19时55分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主动脉破裂,死亡诊断:1.Ⅰ型主动脉夹层,2.急性脑梗塞,3.肺部感染 呼吸衰竭,4.高血压病。后原告某物探中心向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告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翟某是在在发病后48小时内死亡,也不能证明其死亡的情况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的情况。因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原告及翟某近亲属。

    本院审理后认为认为,此案是由职工单位提出申请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认定机关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确认程序,但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在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的行政确认程序中,伤亡职工的近亲属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在工伤认定程序中通知翟某的近亲属参加工伤认定程序。故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反了正当程序,其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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