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受制于诸多中国现实因素,当下的刑事诉讼模式受到社会经济水平和科技发展水平以及传统因素的影响。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变迁加快了步伐。2014年,我国就提出了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改革举措。2015年法院依法纠正了数十件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并且在社会上取得了重大反响,提高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响应了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刑事诉讼模式理念,反应了刑事诉讼模式改革取得的巨大进步。
2018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制度的修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给予的确认,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完善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调整了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这些制度的出现为当事人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力提供了更为全面的考虑,尊重了当事人的主体利益,并在一定层面上限制了国家的权力。这无疑是给“中国特色”增加了新的注解。
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充分践行了我国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的原则,绝不照搬外国法律模式,借鉴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繁衍出了更具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该模式下的人性化制度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要求,这种促进社会和谐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司法哲学更容易被社会大众所接受,“让人民群众在每以个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主观目标在客观上得以实现。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模式不仅仅是要遵循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更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法律不仅仅要体现其本身的正义价值,还可以通过更加人性化的制度改革实现诸如“教育”、“关爱”、“社会和谐”等人文法律价值。所以说,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也必将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