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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发布时间:2020-01-16 08:46:23



 2020年1月9日下午15时,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了原告张红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行政强制一案,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副局长出庭应诉。该案是我院2020年第一起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为我院今年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启动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三名成员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仔细梳理相关证据,并初步拟定了争议焦点。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按照行政案件的审判流程规范有序的组织各方当事人参与庭审,保证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诉讼意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整个过程井然有序,规范高效。庭审从下午15时开始,持续至18时结束,合议庭宣布休庭,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合议庭未当庭宣判,将择期进行宣判。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不仅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行性化解,更能够增进“官”与“民”双方的有效沟通,同时对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9年9月1日起,我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有所变化,一审管辖变更为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工伤认定案件、以郑州市有关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土地、房屋登记案件和以郑州市各级公安机关为被告的公安类行政案件。随着受案范围的变化,案件数量大幅提升,案件难度也随之加大,当事人的诉求也更具体更细化。而通过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可以使行政首长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状况、有针对性地不断改进本行政机关的工作,更好的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层面的化解。

责任编辑: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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