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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推进繁简分流 科学调配审判资源

  发布时间:2020-04-26 11:24:57



    2020年4月24日上午9时,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程序简便,流程清晰,既充分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该案案件事实为,原告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通路口时,在交通信号灯显示红色后,依然越过停止线,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当场对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原告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遂诉至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本案属于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为了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于人民法院科学调配审判资源,高效运行审判流程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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