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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调解一起附带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0-01-26 10:36:04


      1月5日中午13时,我院刑庭审判员商东同志经过连续两天的调解工作后,终于将被告人王维祥故意伤害一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成功,被告人王维祥的家属代其向两名被害人各赔偿五千元后,两名被害人表示已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2009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王维祥(55岁、黑龙江人)在厦门开往西安的K244次旅客列车上与被害人王金丁因琐事发生互殴,王维祥用啤酒瓶将王金丁砸成轻伤。在互殴过程中,另外一名被害人刘卫云被破碎的啤酒瓶玻璃划伤。

    该案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后,我院及时告知两名被害人有提取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两名被害人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刘卫云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被害人王金丁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由于被害人王金丁系陕西人、被告人家属在东北,直到1月4日,当事人三方才开始接触,在主审人商东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由于被害人均未根据其诉讼请求提供足够的证据,且被告人王维祥经济状况较差。在此情况下,商东同志反复向三方当事人讲解法律、分析利弊,极力缩小当事人之间的赔偿数额差距,三方当事人既清楚了有关法律规定,更为我们审判员废寝忘食的忘我工作精神所感动,此案终于在开庭前一天中午13时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调解结束后,当事人纷纷请求商东同志和他们一起吃饭,均被商东同志婉言谢绝。

    1月6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的刑事部分,经审理我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我院新一年度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取得了开门红。

责任编辑:马永斌    

文章出处: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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