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上午9时,一起长治市某铁路服务队诉郑州某铁道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郑铁法院三号法庭如期开庭。该案由民事审判庭承办,因案情复杂,宋树棠副院长担任审判长。案件涉及十余年前的铁路工程,年代久远,施工手续不全,合同相对方因公司建制问题,债权债务几经移转,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经办人也多已离职。原告曾就案涉工程在我院起诉,后因证据不足主动撤诉,现再行起诉至我院。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主持下,原告向合议庭陈述了其诉求及事实与理由,被告针对诉讼时效、被告主体资格、原告实际施工凭证等问题进行了答辩。合议庭明确争议焦点后,案件进入举证环节,原告除提交书证外,另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向法庭庄严宣誓后,就自己所知情况对案涉工程作出说明,并回答了原、被告的发问。为查清案件事实,合议庭仔细询问了证人工程的施工、验收结算及支付情况,并要求证人对有其签字的书证内容进行当庭辨认。十二点三十分,案件进入辩论阶段。考虑到庭审连续性与完整性,也为了尽量方便当事人,合议庭在征询双方意见后,决定牺牲午休时间,继续开庭。法庭辩论共进行三轮,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下午两点,随着法槌敲下,审判长宣布休庭。
一场耗时五个小时的庭审,为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说话”的权利,为的是查清案件事实,做到定分止争,为的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郑铁法院民事审判庭将始终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忘“司法为民”初心,牢记“公正司法”使命,勇于担当,甘于奉献,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应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