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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 公司债务连带还

  发布时间:2010-01-26 11:06:24


    股东虚假出资,使公司不能正常经营,公司的债务由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月26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梁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在虚假出资范围内连带赔偿郑州铁路局机关运贸公司自备车租金232302元及利息。

    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股东分别为梁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注册资金200万元,三股东的出资额分别是120万元、60万元、20万元,但三股东均未将自己认缴出资统一汇入该公司预设的临时账户,公司的工商档案中也无银行进账单,资金证明,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公司自成立至2003年从未进行年检。现处于歇业状态。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集体性质。2002年7月营业执照被吊销。上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梁某某。

    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公司、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郑州铁路机关运贸公司(以下简称运贸公司)分别于1997年3月3日和1997年4月1日签订两份租赁自备车合同,运贸公司依约向上述两个单位提供了4列自备车,因未及时足额支付租车费,1997年6月16日,作为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公司、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两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梁某某将该两个单位所欠租金混同一起以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运贸公司出具了租车费欠条,该欠条表述为“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21日、22日、28日、4月22日合计4列,由郑铁机关运贸公司自备车拉运,租车费合计364122元。减去三强电力燃料公司3月10日在运贸公司帐上结存81820元,三强电力燃料公司共欠运贸公司282302元”。欠条加盖了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但上述两公司均未偿还欠款。  

  1999年3月11日,梁某某又在该欠条注明此款仍没归还。2000年3月16日,梁某某以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运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就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租车拉煤拖欠租金一事达成还款协议,双方认可扣除1999年10月、12月已偿付的30000元,下欠租金252302元,经协商,三强电力燃料公司于2000年6月底前还50000元,剩余款于2000年12月底前还完。若到期不能履行协议,三强电力燃料公司愿负法律责任。还款协议签订后,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又偿付租金20000元,至2008年底仍欠租金232302元。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自备车合同签订后,运贸公司依约向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公司、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提供了4列自备车,上述两个单位应向运贸公司支付租车费,因未及时足额支付, 1997年6月16日,作为上述两个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梁某某将该两个单位所欠租金混同一起以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运贸公司出具租车费欠条,2000年3月16日又达成还款协议,虽然欠条和还款协议中均出现了“三强电力燃料公司”的内容。但欠条盖有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还款协议的落款为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某某,因此还款协议应认定为欠条的延续,是在欠条的基础上对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还款时间的具体约定,车辆租赁合同、欠条、还款协议结合在一起构成了证据链条,证明了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尚欠运贸公司232302元的事实。梁某某将两个单位所欠租金混同为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所欠的行为,因其系两单位法定代表人,该行为有效。故郑州市三强燃料有限公司尚欠运贸公司232302元应予偿付。由于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现处于歇业状态,且该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虚假出资,梁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作为郑州市三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但三人均未缴纳,其虚假出资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运贸公司的合法权益,三人应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永斌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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