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地域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郑州、开封、新乡、濮阳、安阳、鹤壁等6市黄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上述范围内的黄河河务局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二、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范围
(一)刑事案件
1.污染环境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13.盗伐林木罪;14.滥伐林木罪;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6.走私废物罪;17.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18.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限于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
(二)民事案件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2.相邻关系污染侵害纠纷;3.探矿权纠纷;4.采矿权纠纷;5.取水权纠纷;6.养殖权纠纷;7.捕捞权纠纷;8.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9.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10.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2.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3.用能权交易纠纷;14.排污权交易纠纷;15.用水权交易纠纷;16.碳排放权交易纠纷;17.碳汇交易纠纷。
(三)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渔业、矿业、水利、能源、电力、黄河河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民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
(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六)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三、地域范围
省内黄河流域以黄河水利委员会确定的范围为准,发生在以下市、县(区)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均属于我院管辖:
1.郑州市:巩义市、荥阳市、中牟县、金水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开封市:兰考县、龙亭区、顺河区、祥符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3.安阳:滑县;4.鹤壁市:浚县;5.新乡市:长垣市、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6.濮阳市:濮阳县、范县、台前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