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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辩法析理定纷止争

  发布时间:2021-01-27 15:17:56



    在法理与情理发生冲突时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在人性与规则出现矛盾时如何解决其中的争议?去年,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庭在一起工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促成三方当事人坐下来一起就案件事实进行探讨,协商,最终达成各方都满意的效果进而原告撤回起诉,真正达到案结事了,息诉止纷,让失重的法理与情理的天秤重回平衡。

    2017年12月15日,原告宋某丽之女王某到郑州兴隆石化有限公司担任收银员工作。17日凌晨4时左右王某在值班期间突发疾病,急救人员到达加油站,经检查,初步诊断为救前死亡。抢救医务人员立即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心跳呼吸已停止,并且有基础疾病,抢救成功几率渺茫,家属表示知情要求抢救,随即进行心肺复苏术等一系列抢救措施,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虽经抢救用药,血压逐步稳定,但患者自主呼吸逐渐消失,完全靠呼吸机支持呼吸。7月26日7时21分宣告临床死亡。此后,宋某丽经历了向郑州市人社局申请王某工伤认定未予认定,后向法院起诉,案件发回重审等一系列波折,最终郑州市人社局按照生效判决在法定期间内重新进行了调查,并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19]0030001-1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王某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郑州兴隆石化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受河南省政协委员关注,政协委员希望法院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切实保障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通过前期的沟通,宋某丽、郑州兴隆石化有限公司、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认可是否认定工伤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宋某丽之女王某的死亡赔偿事宜。通过两案的庭审,承办法官龚春认为,虽然行政案件只有极少数类型适用调解,但是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这两方面出发,本案可以用调解的形式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经过前期与三方当事人沟通,2020年9月份一天的下午,在法院的组织下,宋某丽及其亲属和委托代理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郑州兴隆石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共同坐在一起进行了调解。

    首先,人社局对《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原告进行释明和解读。随后原告宋某丽和其亲属及委托代理律师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表明了赔偿数额主张。郑州兴隆石化有限公司也作了相关发言,经过法院和人社局的释明法律,在各方的通过共同努力下,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依照协议进行履行。原告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于法院人性化处理案件的方式表示感动。宋某丽作为(2020)豫7101行初314号案的原告、郑州兴隆石化有限公司作为(2020)豫7101行初37号的原告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各方当事人对于承办法官龚春人性化处理案件的方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在行政案件中,相比较被告来说原告本身就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可能不如被告明确,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可能也不如被告熟练,稍有处理不当很容易把小问题激化成大矛盾。因此审判人员在这个时候要始终立足大局,把个案的争议放在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多做协调工作,争取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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