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在Z49 次列车(北京西- 成都)上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用嘴咬住其左手食指并咬断。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由于案件涉及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件承办人在向被害人告知诉讼权利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家住四川省名山县一偏远山村,年龄已经74岁,家中仅其一人,系当地贫困户,卷宗中除了身份证登记住址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联系方式,于是承办人向其住址邮寄了本案诉讼权利告知书,但逾期未收到回应。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人在向院领导汇报后,带领书记员远赴1400公里外的四川山村向被害人告知诉讼权利并进行民事调解工作。
经过与被害人张某某交谈,承办人了解了他的诉求后,当场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现场调解民事赔偿事宜,同时还邀请被害人张某某所在村的村干部一起做调解安抚工作,但最终因赔偿数额诉求差距较大,双方没有达成和解。承办人在向当事人双方释法明理之后,告知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依法维权途径,同时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张某某表达了对法院工作的感谢,表示会依照法律程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此次千里之行虽然没有让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在庭前达成和解,但最大程度的保障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矛盾,为下一步刑事附带民事判审判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要继续坚持“依法审判与化解矛盾并重”的工作理念,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