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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张某猛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3-04-27 09:35:48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张某猛在位于兰考县南彰镇张贯北村东部厂房内投产做磨具钢板镀铬加工,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厂内东池和西池净水处理后产生大量工业废水,未经废水设备处理直接予以排放,非法获利约15 000元。经检测,作业池内液体电镀污染物超标。  2022年4月3日,根据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责令修复污染土壤的行政命令,兰考县南彰镇张贯主寨村委会委托某环境科技公司对张某猛厂房排污口被污染表层土作改良处理,张某猛主动交纳改良费用28000元。2022年5月2日,经检测,污染土壤已经得到修复治理。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猛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交纳修复费用,污染土壤已经得到修复治理等情节,判处张某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没收犯罪工具。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违法排放工业废水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司法过程中,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生态保护观念,统筹运用民事、刑事、行政责任,贯彻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本案中,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使环保行政执法权,责令张某猛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被告人所在村委会积极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生态修复工作,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统筹考量被告人污染环境应当承担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将被告人主动缴纳修复费用,积极履行行政责任的行为作为刑事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统筹协作,系统运用刑事、行政法律责任,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修复的典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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