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1日禁渔期内,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斌(另案处理)在位于三门峡市天鹅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的青龙湖(禁渔区)内,使用逆变器、电瓶、电竿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斌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逆变器、电瓶、电竿等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量被告人马某主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马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犯罪工具。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天鹅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案件。天鹅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位于三门峡市东西城区之间的生态区内,现有面积8850亩,其中陆地6150亩,水面、滩涂2700亩,生态环境良好,水生动植物丰富。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数万只白天鹅来这里栖息越冬,三门峡市因此被誉为“天鹅之城”。本案中,被告人在天鹅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使用高压电捕鱼危害极大,不仅导致电捕区域内鱼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死亡,还会破坏鱼类繁殖能力,造成区域水产资源枯竭、食物链断裂,影响白天鹅及其他水鸟栖息繁衍,更重要的是动植物死亡后腐败变质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会严重污染水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法院依法追究马某刑事责任,切实打击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依法保护了天鹅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水产资源,为白天鹅迁徙越冬提供适宜生存环境,为湿地生态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