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我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梁树伍盗窃一案,并当庭判决被告人梁树伍犯盗窃罪,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9年10月24日,被告人梁树伍由邢台乘坐2163次旅客列车,在15号车厢趁人不备,将旅客挂在衣帽钩的上衣口袋里的人民币1200元盗走。2009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在2163次旅客列车上采用同样手段再次盗窃,将旅客挂在衣帽钩的上衣口袋里的人民币1 800元盗走,逃至车厢头时被当场抓获。
我院认为,被告人梁树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旅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树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我院以此案提醒时值春运乘车的旅客,在列车上,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钱物,不要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