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我院判决的被告人刘瑞全倒卖车票一案上诉期满,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被告人倒卖火车票多达1411张,票面价值高达517498元,是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涉案票量、价值最高的一起倒卖车票案件,为净化春运环境,保护铁路运输秩序,维护铁路声誉,我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瑞全犯倒卖车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刘瑞全倒卖车票非法所得三万五千五百九十一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瑞全原系河南省中国旅行社纬五路营业部工作人员,2008年5月24日至2009年7月1日期间,其以做旅游业务为名,在车站大量购买、囤积火车票,并向外加价卖出。其中向山东某旅行社卖出郑州-北京、桂林、成都等热门方向的火车票1396张;向郑州某旅行社提供郑州-拉萨方向的火车票15张。共计倒卖火车票共计1 411张,票面总金额价值人民币517 49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5 591元。
我院认为,《铁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属于倒卖车票行为。《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虽规定,旅行社可以接受旅游者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但被告人刘瑞全向山东某旅行社变相加价非法牟利,其主观上具有倒卖车票牟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遂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