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远赴严寒东北齐齐哈尔巧妙执行和解了一起欠款案。执结标的13.5万元。使一起困惑企业发展多年的债务纠纷终被化解。为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
原来,2001年5月17日,郑州铁路专用器材厂(简称器材厂)作为供货单位与东北某特钢公司(简称特钢公司)签订了一批铁路器材的订货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单价和履行期限等,合同总金额为256096元。器材厂分别于当年5月24日、6月3日、11月25日通过中铁快运以快件方式共给特钢公司发了三批货物,共计价款128356.02元。之后,器材厂分别多次到特钢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因该特钢公司于2002年至2004年底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及股权变更等企业改制等活动,造成该笔货款无人问津。特钢公司因未支付货款而违约。器材厂亦因一时拿不到该笔货款,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稳定,遂于2008年1月29日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判决:一、被告特钢公司向原告器材总厂支付货款128356.02元及利息,赔偿其他损失2761元;二、驳回原告器材总厂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器材厂于2009年3月4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2009年4月6日年过半百的执行法官刘俊生和李红乘火车来到了特钢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因该特钢公司属国家级保密单位,二人到特钢公司被该厂保卫人员拒之于厂门外,无法见到该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沟通,遂依法向该单位法律顾问送达执行通知后,该单位法律顾问当时答应用一批钢材来抵帐,二人在东北一等几日不见具体履行的时间,该单位法律顾问与执行员玩起了“拖延战术”。遂后二人分别在哈尔滨、大连等地查询该单位有28个银行账号,且部分帐户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长期无经营来往,经过进一步调查该单位还分别欠浙江、鞍山等地单位的外债达高800多万元。案件一时出现了“冰冻”,无奈二人只能无果而返。后在郑州案件承办人又多次与该单位法律顾问取得电话联系,该法律顾问以老总不在、企业生产有困难等种种理由玩起了“捉迷藏”,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再后来,法律顾问的电话也联系不上,玩起“躲猫猫”。致使该案件一时不能及时执结,给企业的经营造成困难。
转眼到了年底,器材厂因不能及时给职工兑现工资,职工情绪一度出现了不稳定,器材厂找到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承办人遂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党组极为重视,党组书记院长孙子庆要求执行局迅速采取措施,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该案件执行。在主管院长郭胜强和局长阴跃平的带领下,研究制定出以铁路运输特点为主要手段的执行方案,组织承办人认真梳理每一条信息,开展缜密的外调工作。经过摸排,发现特钢厂有向外发运钢材的业务。遂后立即派承办人马不停蹄连夜赶往东北,后在齐齐哈尔铁路法院的密切配合下,当即在某车站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封扣押了即将开出的一车皮钢材,从而掌握了案件的主动权。被执行人的法律顾问不得不回到谈判桌前。通过明理释法该单位认识到了错误,考虑到特钢厂的实际情况,最终特钢厂与器材厂达成了和解协议。特钢厂向法院出具了承兑汇票。执行法官将执行款和部分利息款交付给了申请人,该案得以和解执结。当器材厂拿到执行款时,激动地说:“真没有想到拖欠这么长时间的债务,铁路法院的法官穷尽手段使死案复生,为企业复活排了忧解了难!”。随后向法院写去感谢信一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