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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漏洞 化风险 这份司法建议“落地有声”

  发布时间:2024-07-23 10:41:31




    近日,我院受理的一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某铁路车站与某公司就办理集装箱空重联运业务达成合意,某公司出具承诺书,足额缴纳保证金及运费,并按承诺书约定向某铁路车站提供了相应重箱货票。该站在规定期限内接收重箱货票后未提出异议,并将某公司预付款账户内的保证金抵扣了该公司其他运输费用。2022年8月,该站发现某公司提供的重箱货票不符合空重联运业务规定,要求某公司补交运费未果,提起诉讼。生效裁判认为,根据铁路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某铁路车站在空重联运业务中负有核实重箱货票的义务,但其对空重联运政策理解不到位,未认真审核某公司提交的重箱货票,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将该公司足额缴纳的保证金抵扣补交运费,相应后果系其自身过错造成。《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均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某铁路车站现主张某公司补交运费已超过上述时效期限,故判决驳回了该站的诉讼请求。

    该案生效后,我院对该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进行详细梳理分析,深度挖掘矛盾纠纷核心成因,发现某铁路车站在本案中存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空重联运业务政策理解不到位,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存在漏洞,未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问题。铁路货物运输是现代运输方式中的关键组成部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运输合同,其有自己的特点和流程,长期以来,已形成了相应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为助力铁路运输企业及时堵塞漏洞,化解风险,我院针对上述问题向某铁路车站发出司法建议书。该站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对司法建议书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研究,并复函,将司法建议转化为工作举措、管理制度进行落实。该站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合同意识,把好业务办理审核关,强化维权意识,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利救济,做到“条条有回应”。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延伸司法职能,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积极开展能动司法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诉源治理“抓前端、治未病”要求的重要举施。下一步,我院将继续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紧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写好诉源治理“大文章”,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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